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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憶往今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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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事淵博
謝謝邀請,魏紀中此番言論意有所指。他所指的郎平代言滴眼液事件。代言滴眼液事件,相關聯的國家部門都還沒有發言,魏紀中此時發言意義深長,是什麼東西能讓這八十幾歲的老頭樂此不疲,忙而不厭,值得深究。或名,或利,顯然都不是,一個歲暮之人如此奔忙於各種輿論的風口浪尖上,顯然是有目的性的,而且動機不純,聯合最近半年所發生的一切事件,不難看出,此人絕非善類。此前他剛說,要嚴懲劉國樑事件,此後劉國樑就真的被拉下神壇,原因不明。劉國樑是中國乒乓球功勳教練,中國乒乓球稱霸世界那麼多年,和他的謀略,才華,管理能力分不開。劉國樑走下神壇之後,中國乒乓球成績短暫下滑,魏紀中馬上就被國際列入名人堂。不難看出,劉國樑事件和他有關。
中國三大球唯有中國女排成績最佳,此時的郎平已經成為魏紀中的眼中釘,肉中刺,非拔除而後快,里約女排奪冠後,他就曾公開表示,中國女排教練要允許有錯,此言論暗指他力推他老鄉蔡斌上位,而那時外界只認可郎平,迫於壓力,蔡斌本人出面澄清,不會擔任中國女排教練。原以為魏紀中可以消停一陣子了,最後他還是沒閒下來,今年聯賽打到現在,賽程過半,是郎平羅定名單的初期工作,魏老狗此時曬出這樣的事情,意在打亂郎平的思緒,利用自媒體及輿論壓力迫使郎平退出女排教練團隊,這才是這老狗的真正目的,相信就算郎平能從此事件掙脫出來,魏老狗不死還會有第三計,第四計,第五計……此事情絕對是魏老狗間諜團隊的一個陰謀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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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浩山兆吉溝旅遊景區
公眾人物的確是要負影響力的責任,公眾人物一定在關鍵時刻為全民所想,因為你得到的利與普通人不一樣。這不禁讓我想起古時的王昭君出寨,犧牲自己,為了兩國的和平數十載。放眼看看當今,國內個別女明星輾轉離嫁數次,雖然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但極其嚴重的帶壞全民的負面思想,讓處於離婚界限的人蠢蠢欲動。古話說,寧拆十座廟,不勸人家離一次婚。當然公眾人物不是這個女明星一個,還有很多不負責任的男女公眾人物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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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許2092392
‘’公眾人物代言‘’必須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首先,‘’公眾人物‘’大眾是敬仰他(她)們的,不論是哪個行業裡的‘’公眾人物‘’,他(她)們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是非同小可的,他(她)們為一個企業做廣告代言人,為企業創造帶來的效益收入是不可估量的。另一方面,由於他(她)們在社會上有著極大的影響力,一部分人對他(她)們的崇拜,對他(她)們所代言的產品深信不凝,蜂擁而上只選購他(她)們代言的產品,產品一旦出現問題,深受其害的人不在少數,由此,‘’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負所負的一切責任。
回覆列表
魏紀中先生是何許人也我不瞭解,我單就其觀點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應該首先看到的是“ 公眾人物代言”這一產品推廣的行為是一個風潮,現下除了邀請“明星”還包括邀請某些領域的“知名專家”來進行產品推廣。那為啥這些產品廠商要這樣做呢,那是因為這些人具有公信力(通常用來說政府,我這裡引用一下),公眾對於這些人更有好感,也更容易產生信任,進而對該代言產品產生消費。生產商擴大了銷售額,提高了利潤,同時代言人也獲取代言費(收益);這樣一說它整個從產品生產到消費的過程中的獲利人和參與群體就很明顯了。
那接一下說一下代言人該不該負責的問題:在這裡舉一個可能不是很恰當的但本質上也是銷售行為的例子:製毒的人透過馬仔(中間代理人)擴充銷售途徑增加銷售額提高了利潤,馬仔在這過程中擔著風險同時也獲取鉅額收益,但是這造成的後果就是毒品氾濫,對家庭、人民群眾造成嚴重危害。這個過程是不是和產品廠商找公眾人物代言有一些相似點呢?製毒的人肯定主犯,馬仔至少也是從犯(法律上屬於售毒主犯)吧,都是要受法律制裁的;那反過來看一下公眾人物代言吧,代言的產品出問題那生產商定然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代言人呢:除了名譽受損、道德上受到譴責,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高額的代言費用是收到口袋裡了,並且幾年後風聲一過照樣出來代言收錢!這算不算是一個法律空白呢,我認為是的!公眾人應該對其代言產品負責!
在此我建議應該應該健全相關法律以便於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我認為應該以明星代言的具體產品的實際宣傳期(可能合同寫了1年但實際上為了逃稅等按兩年執行)及廣告效用期內的實際宣傳內容(明星合同內可能沒有允許廠商進行某一內容的宣傳,但該宣傳實際產生後該明星沒有進行追究)為法律追責的主要依據,同時規定公眾人物的代言合同中的代言費用應和產品廠商一定時期內投放該宣傳內容所產生的費用(或銷售額)掛鉤以防止為了逃避追責而訂立虛假合同,對於該產品明星應該承擔非主要責任,對代言所得采取罰扣、罰沒以及進一步罰款等,更嚴重者禁止其幾年內或者終生進行某品類或者所有品類的產品代言。我認為如此才能減少公眾人物代言產品頻頻出現質量問題使公眾遭受損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