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購房合同,原房主反悔,買房人能否得到房屋?
要具體分析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來作定奪。
“購房定金”是買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其中約定:
“定金條款:為保證合同履行,買房人向賣房人交付(購房)定金XXXXX元,定金交付後衝抵購房款,如果買房人悔約,定金將不予退還。”
諸如此類的條款。
▓“定金條款”解析
定金條款約束的是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買方支付定金後,買房人無正當理由悔約定金將不予退還,賣房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悔約將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的後果
A.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將約束買賣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退出買賣,即不得反悔。
如任一方反悔,悔約方將要向對方按定金的數額大小支付解約責任金或稱“悔約金”,即以支付“悔約金”為代價退出合同。
但B.合同既然約定了上述“購房定金”,如果賣方因種種原因反悔買賣,買房人除只能夠向賣方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外,其他再無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義務的權利。
即只能以“購房定金”解決買、賣雙方反悔的爭議。
針對這種情況,吳律師認為,買房人有如下合法權利方式可予主張:
▓一、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買房人發現賣房人“撕毀”商品房買賣合同,試圖違約不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交付商品房。
按照中國《合同法》第八條 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賣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因房屋價格上漲種種原因,反悔不賣,此時賣房人已不具備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理由,賣房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賣房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向買房人交付其出賣商品房。
▓二、賣房人延期交房,繼續要求賣房人承擔延期交房賠償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賣房人悔約“不賣”——在約定期限內拒絕交付商品房,買房人除有權要求賣房人及時履行交付商品房義務外,還有權要求賣房人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即賠償買房人因延期交房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應直至房屋交付“完成”為止)。
該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但不限於為:買房人因延誤對所買房屋的居住、使用,而對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賃價值等等。
三、買房人不再買房的,可以依法要求賣房人承擔悔約賠償的違約責任。
買房人如果不再買房,買房人有要求賣房人承擔擅自悔約、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等 之規定,買房人可要求賣房人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買房人應獲得的悔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所買賣房屋已升值部分的損失等等。
【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不要簡單以賣房者提供的合同為最終合同文字進行簽訂,慎重確定合同還是必要的;在權衡利弊下,決定是否將以上所說“購房定金”條款寫入合同之內。】以上即是簽定購房合同後,原房主反悔,買房人根據所簽訂購房合同具體內容,可予運用的合法措施。(完)
簽定購房合同,原房主反悔,買房人能否得到房屋?
要具體分析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來作定奪。
如果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定金”“購房定金”是買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其中約定:
“定金條款:為保證合同履行,買房人向賣房人交付(購房)定金XXXXX元,定金交付後衝抵購房款,如果買房人悔約,定金將不予退還。”
諸如此類的條款。
▓“定金條款”解析
定金條款約束的是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買方支付定金後,買房人無正當理由悔約定金將不予退還,賣房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悔約將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的後果
A.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將約束買賣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退出買賣,即不得反悔。
如任一方反悔,悔約方將要向對方按定金的數額大小支付解約責任金或稱“悔約金”,即以支付“悔約金”為代價退出合同。
但B.合同既然約定了上述“購房定金”,如果賣方因種種原因反悔買賣,買房人除只能夠向賣方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外,其他再無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義務的權利。
即只能以“購房定金”解決買、賣雙方反悔的爭議。
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購房定金”,作了“雙方簽字,合同生效”內容的約定則“賣方反悔”針對這種情況,吳律師認為,買房人有如下合法權利方式可予主張:
▓一、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買房人發現賣房人“撕毀”商品房買賣合同,試圖違約不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交付商品房。
按照中國《合同法》第八條 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賣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因房屋價格上漲種種原因,反悔不賣,此時賣房人已不具備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理由,賣房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賣房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向買房人交付其出賣商品房。
▓二、賣房人延期交房,繼續要求賣房人承擔延期交房賠償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賣房人悔約“不賣”——在約定期限內拒絕交付商品房,買房人除有權要求賣房人及時履行交付商品房義務外,還有權要求賣房人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即賠償買房人因延期交房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應直至房屋交付“完成”為止)。
該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但不限於為:買房人因延誤對所買房屋的居住、使用,而對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賃價值等等。
三、買房人不再買房的,可以依法要求賣房人承擔悔約賠償的違約責任。
買房人如果不再買房,買房人有要求賣房人承擔擅自悔約、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等 之規定,買房人可要求賣房人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買房人應獲得的悔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所買賣房屋已升值部分的損失等等。
可見簽定購房合同後,原房主反悔,簽訂“購房定金”與不簽訂“購房定金”的差別。讀者朋友們看後,看出其中的不同了吧。【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不要簡單以賣房者提供的合同為最終合同文字進行簽訂,慎重確定合同還是必要的;在權衡利弊下,決定是否將以上所說“購房定金”條款寫入合同之內。】以上即是簽定購房合同後,原房主反悔,買房人根據所簽訂購房合同具體內容,可予運用的合法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