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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鴛鴦蝴蝶夢x3

    感謝邀請!通常都我們會在專案之前,約定好計價標準。比如按照裝置套數計算(適合銷售專案),按照工程週期計算(適合維護類專案),按照KPI達成進行工程驗收。在IT ICT領域,個人認為基本極少出現沒有約定計價方式的專案,也就是專案需要有付款單元和驗收標準,計價方式說明。

  • 2 # 後知後覺者

    謝謝邀請,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是單價合同。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合同中各清單專案的單價明確,結算價款按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單價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於處理工程變更及施工索賠的特點,可操作性相對較好。中國大部分地區採用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還有待加強,特別是在合同條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規範。本文旨在就工程實施階段與工程投標報價時,對合同價款調整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和做法進行探討。

    筆者認為應遵循公平合理和責權利對等原則,科學分配合同當事人雙方的風險,借鑑國際慣例做法,特別是FIDIC合同條件的有關條款,結合中國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合理地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制訂適合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供建設各方當事人參考使用。工程價款主要取決於各工程專案的工程量和相應單價。投標時,投標人依據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清單專案單價的高低勢必與專案包含的工作內容和費用範圍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關係,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由於工程量清單漏項或數量不準的情況下以及生產要素價格變化時結算價款調整的處理原則。

    第一,工程結算價款應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算,因為工程量是由招標人提供的,招標人應承擔工程量不準或漏項的責任。

    第二,應在合同中合理約定清單專案單價不予調整的工程量變化的幅度範圍(不宜過大),以使投標人能夠對其承擔的風險進行預測評估並在報價時能夠將有關風險費用考慮進去。

    第三,當工期較長時,合同中應約定各生產要素如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較大時結算價款調整的辦法。這種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權責對等的原則;其次,業主也不會得到投標人因風險難以評估或風險過大而提高風險準備金的高報價,對維護業主利益是有好處的;另外由於風險分配相對合理,也會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有利於合同雙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工程實施的順利進行。 黑龍江省近幾年在這個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結算指導檔案都明確說明人工日單價的調整辦法(也許是感覺市場人工費突飛猛漲的原因吧),但是大慶地區對省檔案是不支援的(因為我被審計的好多大大小小的專案從未給調整過人工費,審計單位的藉口是,要想調整人工日單價,必須有發改委的書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關的檔案。承包商看來是弱勢啊。)

    下面分別就由於工程量變化過大、新增清單未列專案及生產要素價格變動情況下,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結算價款調整應遵循的原則進行分析。一、工程量變化較大時結算價款的調整原則 招標技標階段的工程量清單數量是估算的,是所有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基礎。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會由於設計變更或因業主提供的工程量不準而出現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表中數量不符的情況。 為了便於合同管理,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可以調整單價的實際完成工程量與工程量表中數量相差的比例。增減的工程量,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中標時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或按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調整辦法(如百分比調整法)進行價款調整和結算。

    對由於工程量變化引起的單價調整,我們可以借鑑國際上比較具有權威性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相應條款。FIDIC施工合同條件屬於典型的單價合同,根據其相關條款的規定,當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單價或價格加以調整:1、此項工作實際計量的工程量比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變動大於1.096;2、工程量的變更數量與該項工作規定的單價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1%;3、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變動超過1%。二、工程量清單未列專案工程價款的確定原則 對由於工程量清單專案漏項或設計變更等原因,承包商完成了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未列的工程專案,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以工程量表中的價格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或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專案的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或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藉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三、生產要素價格變化情況下工程價款的處理原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物價水平是動態的、變化的,建築產品生產要素價格的變化必然導致承包商生產成本的變化。當人工、材料、機械等生產要素價格發生變化時,應按約定的方法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也就是要把多種動態因素納入到結算過程中認真進行計算,使工程價款結算能夠基本上反映工程專案的實際消耗費用。這對避免承包商或業主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獲取必要的調價補償,從而維護雙方的正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這也符合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 對因各種建築產品生產要素價格變化而對原始合同價進行的調整稱工程價款價差調整。工程價款價差調整的方法有工程造價指數調整法、實際價格調整法、調價檔案計算法、調值公式法等。根據國際慣例,對建設專案工程價款的動態結算,一般採用調值公式法。所謂調值公式法,就是事先確定各要素在工程結算款中所佔的權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價款調值公式;在工程款支付時,根據有關機構公佈的生產要素價格指數和約定的調值公式,計算結算價款。 總之,合同價款是雙方利益的焦點,應按照責權利平衡原則科學界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力與義務,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價款調整的原則和方法,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從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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