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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一個20歲的女孩為了擺脫包辦婚姻,在牛奶裡下毒想謀殺自己的丈夫,沒想到竟然誤殺了丈夫一家十餘口人,造成了一樁滅門慘案。如何看待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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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韓福東

    1、人類社會從私力救濟走向法治,無疑是一種進步。但問題是,如果公權力不能提供救濟,要不要私力救濟?

    2、巴基斯坦的滅門案的實施者——這個剛結婚2個月的新娘阿西婭·比比,是該國包辦婚姻的受害者。比比婚前有意中人,卻在父母的威嚇下,被迫與一個她不喜歡的親戚結婚。

    擺在比比面前有兩條路。或者委曲求全,接受這個婚姻安排;或者改變它。改變的路徑包括:求助於公權力、私奔或者如她最終所採納的殺夫等等。

    無論走哪條路都不容易。在巴基斯坦的很多地方,違抗包辦婚姻的女性通常沒有好下場,甚至面臨被處死的後果。這中間有吃人的傳統習俗在作怪,也有國家權力的失職令人痛心。

    3、比比註定是個悲劇人物。這是大歷史程序中小人物的無奈。選擇殺夫,並最終誤殺了丈夫家庭成員17人,是她所有選擇中最激烈的一種。這超出了比例原則。

    比比也必須因此付出代價。她和協助她實施毒殺計劃的前男友恐怕難逃一死。

    4、在大歷史程序中,個人通常如草芥。這是事實判斷,不是價值判斷。我們在評價歷史事件時,要回歸人本位,但同時也應有超越個體的宏觀視角。

    回到巴基斯坦的家長威權與婚姻包辦上來,這種陋習的突破,是需要一個又一個事件來完成的。比比殺夫事件,或許會是觸動板結的巴基斯坦父權與包辦傳統的一個推力。

    5、比比丈夫的家屬承擔了不合比例的傷害;比比是巴基斯坦包辦婚姻傳統的受害者,同時也是一個施害方;比比要為自己的殺人行為承擔責任;跳出個體的利害關係,這個事件或許對改變巴基斯坦非人性的文化與宗教傳統有所裨益。

  • 2 # 侯虹斌

    這兩天,一樁巴基斯坦的新聞引起了注意:20歲的女孩Aasia Bibi,毒殺了丈夫一家十餘口人,被警方逮捕。

    但這件事,給人帶來的更多的感受不是憤怒,也不是吃驚於Aasia的殘忍,而是對Aasia的同情和無奈。

    今年九月年僅20歲的Aasia被家人逼著和戀人分開,嫁給了現在丈夫;但她不願意屈服於包辦婚姻,幾天以後就逃回了家。但她的家人又逼著她回了丈夫的家中。Aasia荒唐地以為,殺死了新婚丈夫,就可以回家了。她便把事先準備好的毒藥下到了牛奶裡,希望她的丈夫Amjad會喝下它,死去。但那罐奶卻被她的婆婆拿走做成了酸奶,在聚餐時候,端給了丈夫一家二十多人。

    結果,有15人因為中毒不治身亡,包括一個孩子,還有十多個人仍然在醫院裡等待進一步的治療。

    Aasia被警察逮捕、她之前的戀人,她戀人的阿姨都因為涉嫌參與這起謀殺而被逮捕。

    那被誤殺的15人確實很冤。假設這件事沒有驚人逆轉的發現的話,殺死十五人的Aasia,大概是難逃一死的。她在哪國,都很難逃脫法律最嚴厲的懲罰。但為什麼,我們總是暗暗有些同情她?

    我們來一個設想,這個案件,假如發生在美國或者北歐國家,和發生在巴基斯坦,大家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為什麼?這才是值得探討之處。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巴基斯坦女性地位極低。在剛剛釋出的《2017年全球性別差距報告》,巴基斯坦的性別平等程度在144個國家中排名143。(中國連續九年下降,也已跌至第100名。)根據英國2016年的一份調查,巴基斯坦的包辦婚姻是世界上最多的;由此引發的謀殺案也不是第一次發生。

    這就意味著,女性從一出生開始,她就註定是一個玩偶一樣的角色,沒有自主權。Aasia並不是沒有努力過,但她的父母家庭,她的整個社會,都不會給她這種人權。

    為什麼殺人犯法還能讓人感覺到同情?這就要從法律的起源開始談起了。

    因為法律本應是這個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我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大家都有差不多的人權,我讓度了我的一部分自由和個性,不去影響和妨礙他人的權利;同時法律也保障了我的權利不會被別人傷害和影響。舉例來說,在沒有法律的社會里,我被人打了,我會想辦法同態復仇,我也要打回去;這才公正公平。在有法律的社會里,我被人打了,我報警,警方裁定他傷害了我,他受到應有的處罰,公正公平也得到了保障。

    在法治社會里,如果我被人打掉胳膊,我也打回去,把他的眼睛打瞎了。那麼,這個復仇的我,不值得同情,同樣也是犯罪;因為有法律在。但是,如果在法律根本不管用的情況下,我被打斷胳膊,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沒人管這事;復仇就會成為社會的隱規則,人人都認為你不把他打瞎,是你太慫。

    回到本案當中來。在巴基斯坦的社會里,女性地位太低,Aasia被包辦的婚姻,幾乎沒有任何透過正當渠道可以解決的辦法。她只能一輩子忍耐,直到死。既然法律沒有給她人權,她又有什麼資格、有什麼必要遵從法律呢。

    她反抗了,只不過是付出血的代價。當她被傷害的時候,法律不在;當她傷害別人的時候,法律出現了。

    同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北歐,大家更多地認為,這是一個殺人女狂魔。因為在這些地區,女性的人權和利益,是得到比較好的保障的;她有無數條途徑可以獲得她應得的權利,法律是站在她這邊的。這種情況下,假設還有女人因此而殺人,而就是這個人的反社會人格或者其他心理問題了。很難同情得起來。

    雖然巴基斯坦的國情和法律與中國不一樣,但人性與人權,都是同通的。總有人,會在沉默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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