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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秀禪林

    首先這種情況物業不管,那一定是物業默許的,反饋肯定無果或者被推諉;而如果如你所說業主委員會是擺設,想要透過業主委員會解決,恐怕也是徒勞無功;而這事發生在小區內,單純向某一個部門投訴都不會有太大作用。

    建議可以聯合大多數業主,聯名向城管、城建等部門以影片、圖片等方式投訴,同時在本地的一些媒體曝光,也可向領導信箱反映情況,看看能不能有效果,這種事情只有引起社會和政府注意才會有解決的時候。

  • 2 # 高山侃房

    業委會是擺設就按程式罷免業委會,選舉負責任的人來;物業不管,就讓其離開,讓新的物業來管,當然前提是業委會給力。破壞綠化可以反映給房管局、城管、街辦、市長熱線還有當地媒體相關欄目

  • 3 # 杜長清

    小區綠化是全體業主共有財產。規劃、驗收到使用變成大家共享,中間經過政府多道法律手續,要想改變現狀必須依照小區自治的原則即經全體業主大會同意並報請市一級有關部門同意方可改變,原則上樹木改花磚不減少綠化總面積。任何人不得被破壞綠化,如果人為破壞,可以向城管執法部門或建設政府部門投訴。要求恢復原狀。

  • 4 # 身騎大牛遊雲間

    這個問題也發生在我住的小區,幾部上住一樓的業主都把綠化帶給圈起來了,有的作私家花園、有做停車位的、有種菜的,還有Sunny房或鴿子籠等等,我小孩滿月搬進小區至今,小孩現在都8歲了,這個問題越演越烈,小區物業根本就沒能力解決,業主委員會現在剛剛成立,看看過段時間能不能解決,畢竟有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是其中一份子(我不知道誰代表了我投的選票……)

    言歸正傳,現在《物權法》出臺了,我們一起先了解下:

    1、物權法規定: “小區公共綠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破壞、圈佔綠地”。少數業主私自把小區綠地圈起來,很明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對於小區綠地被“私自圈佔”,《物權法》明確了綠地的歸屬權,小區綠地不屬於業主個人或物業公司,而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所有。

    2、清楚一個政策,“小區綠化帶是屬於城市綠化面積,未經批准就改成停車位,是違法行為,依法要受到綠化行政處罰”----------那就是說可以向當地的城管局投訴。那麼對於租戶破壞綠化的情況,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是有制止的責任與義務,因為維護小區綠化應也是物業合同內容之一。

    違章例圖: (這些圖看著就煩 ,卻又沒有辦法......)

    我們接著要了解清楚到底是物業公司是不作為還是沒有能力去阻止......結合小區現在的狀態有以下幾個建議僅供參考。如下:

    一:物業公司作為

    物業公司有權利要求破壞人修復和賠償的,物業公司有義務重新種植和修復綠化的。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二、物業公司不作為或沒能力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就是看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沒?先要業主委員會去協調,同是小區業主,那心情應該很強烈,切記不能發生衝突!!!!同時馬上收集證據,根據情況來報案處理,切記、切記不能發生肢體衝突!

    其實現在也有物權法了,實在不行那就根據物權法來對該業主或租戶進行相應的處罰,有關條文如下:

    物權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第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業主會議制定的管理規約。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排放大氣汙染物、施放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六章 第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好了,說了這麼多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覺得有幫助請點以下“贊”,

  • 5 # 無慾無憂0518

    這類問題首先需要透過租房業主跟租客溝通,要求租客恢復毀壞了的綠地,如果不行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向當地公安舉報,輕則可以按破壞環境治安罰款或拘留,損壞總價值較高的情況下,可以按損壞公私財務罪提請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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