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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禾田

    其實,招聘裡面性別歧視這個已經幾乎成為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一種局面,這個我們在就業市場上已經遇到的越來越少。

    但是,偶爾還是有一些這種案例的發生,那麼很顯然公眾對於這樣的一個具有明顯性別歧視的招聘是十分敏感的。所以,這也才是海昏侯管理局在招聘中寫只招男性的事情,會引起關注成一個熱點話題的原因。

    當然,這個熱點背後也是有一個很大的原因是,海昏侯古墓是近年來最有最大成果的挖掘發現,而且海昏侯這個歷史人物本身,也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而這個釋出微博就是以海昏侯名義出的,那麼,公眾就會在這近年十分著名的歷史的遺蹟裡面,看到了對現代社會的這種反諷的歷史對比。所以,公眾才會反應如此強烈,認為海昏侯管理局只招男不招女,其實是一種歷史對比的一種反諷。

    目前來說,這種性別歧視的招聘,雖然在職場中有很多隱形的這種情況發生,但是明目張膽的情況確實是越來越少,這可能也可以認為是男女平等的一種社會進步的體現。

    不過,這只是一種表面的,事實上在職場中的男女不平等現象還是廣泛存在的,尤其是在發展空間、晉升渠道等等,女性面臨的職業天花板,比男性會存在很多的障礙。所以,真正要去除在就業領域的性別性別歧視問題,實現性別平等,還需要全社會更多的努力,更多的與不同的性別歧視現象做鬥爭。

  • 2 # 幾葦渡

    江西省海昏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是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管理局直屬國有獨資企業,註冊資金1億元,成立於2017年02月20日,主營範圍為旅遊資源開發、遊覽景區管理服務、策劃創意服務,文化創意產品研發製作銷售等。

    一家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佈招聘標準,並無可厚非。對於性別要求,法無禁止即可為。

    如果具體到這個崗位「文創策劃」,從人才市場需求,一般不會限定性別。因為屬文職系列,並沒有特殊外界因素制約,導致女性不適宜。

    談到招聘中的“性別歧視”,在企業的角度是很正常的事情,或者並不能用歧視的用詞。同等條件下,企業有權選擇認為更適合的應聘者。

    就女性員工懷孕哺乳期等問題,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積極、正向的面對這個問題。

    國家放開二胎、一些地方增加產假,看上去女員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但企業所增加提供的福利,並沒有來至於社會或政府的補貼,只是加大了執行成本。一些企業就不願意做,想辦法規避。

    說來說去,如果想不被性別歧視,還要靠自身的能力和經驗。大公司,門檻高,但這些福利方面也都更正規,收入也相對更好。

  • 3 # 科學理性法律人

    “中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只招男性,涉嫌違反《就業促進法》。

    如該單位未修改招聘公告,求職的女性可要求該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這已經有成功的先例。

  • 4 # 沈彬說話

    招做飯阿姨(男的也行),算不算歧視?

    法理上是該怎麼區別?

    關於海昏侯管理局將招聘案中的性別要求由“男”改為“男女不限”的事,前面幾位博主已經認定這是“性別歧視”之後的改後。

    我這裡變談談,企業有沒有權利“只招男生”“不招河南人”。

    或者說,正常的、作為企業自主經營權的招聘標準和歧視的區別在哪裡?

    國際勞工大會1958年透過的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的公約中,對就業歧視的完整定義如下:(1)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2)有關成員在同僱主代表組織和工人代表組織—如果這種組織存在—以及其他有關機構磋商後可能確定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區別、排斥或特惠。(3)基於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不視為歧視。

    我們可以在學理上做出概括,即:職場基於“不正當”的條件,做出差別對待(包括招錄、職位和工資上的差別),就是“歧視”。

    但什麼是“不正當”呢?社會是如此複雜,我們對是非善惡的判斷又是隨著時代而改變的。比方說不招聘黑人明顯是歧視,但最近幾十年的美國反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早已經超越了膚色歧視。比如著名的Griggs訴Duke動力公司案(1971年),原告黑人Griggs認為其僱主提出卸煤工也需要中學畢業文憑是歧視,因為黑人的中學畢業率遠低於白人。

    最後,法院確定了兩項關於公平就業的原則:一、法律不僅禁止公然歧視,也禁止貌似公平而實則歧視的行為;二、僱主不能證明其開出的就業條件與崗位直接相關,就是歧視。

    之後美國民權運動中反就業歧視方興未艾,確定了一系列反歧視原則: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殘疾人歧視,甚至一些基於學歷、身高、體重、拘捕記錄等的“甄選標準”都可能構成歧視。

    正像法學家朱蘇力所說的:一個民族創造自己的法律,一個民族的法學家構建這個民族的法學理論。就業歧視,關涉到法律、政治、倫理、醫學等方面,這不是書齋裡可以釐清的問題。什麼是歧視,什麼是甄別?什麼是正常的世事人情,什麼才是“異端的權利”?

    至少,應該確立這樣的標準場基於“不正當”的條件,做出差別對待,這就是歧視。

    如果單位“只招男生”就應該給出“正當理由”。怎麼說?

    以前有過這種案例。一個圖書策劃公司裡面都是女孩子,那女孩子多了,也出現新的麻煩——圖書公司難免有搬書籍的力氣活要做,女孩子一般幹不了。更嚴重的事,都是女孩子,連這個辦公室裡面換桶水都成了個麻煩。後事,公司招人的時候,就不得不註明限男生,結果女權主義者炸了。

    這種“正當理由”情況下,“只招男生”就不是歧視!

    再比如說,招做飯阿姨(男的也行),算不算歧視?

    請同學按上述標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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