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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inphy的知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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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田野
關於體育賽事直播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理論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實務界往往認為“體育賽事直播”不能稱為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近期有司法判決案例支援了賽事直播的作品地位,受到著作權保護。機位的設定,鏡頭的選擇,編導的參與,精彩內容的集錦,如果達到了作品的獨創性高度,還是能夠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關於體育賽事直播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理論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實務界往往認為“體育賽事直播”不能稱為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近期有司法判決案例支援了賽事直播的作品地位,受到著作權保護。機位的設定,鏡頭的選擇,編導的參與,精彩內容的集錦,如果達到了作品的獨創性高度,還是能夠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1.單純就直播內容本身來說,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疇。
中國《著作權法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作品的這一法律定義表明,一件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人類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成果。
2.對賽事的直播節目,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體育賽事直播的節目是轉播方透過拍攝、錄音等手段對體育賽事進行加工形成的音訊或影片類產品。在體育賽事節目中通常會融入解說、字幕、採訪、回放鏡頭或特寫等,其可以被複制固定在載體上,因此具備可複製性。
3.對於賽事本身來說,雖然不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但是其具有直播權、轉播權。直播權是指賽事組織方許可其他組織對比賽進行攝製、錄音並製作成音訊或影片產品的權利。部分國家的法律中規定了體育賽事組織者具有“直播權”,可以禁止未經許可擅自對比賽進行直播的行為。然而中國目前並無相關法律對體育賽事“轉播權”作出規定,因此這項權利不是一項法定的權利。
轉播權按照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