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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自己做主自己的人生

    企業是否追究,一個是取決於企業的性格,一個是取決於你的份量。

    有句話很殘酷,但很現實:你有價值才會被看中,你被原企業追究反而能證明你價值很高。具體:

    對於一般員工,沒有掌握核心機密的普通你和我,企業用這個協議來追究的成本遠高於不追究的成本。企業還能有一個好名聲。

    但對於中高層(含享受特殊待遇,諸如配有股票等的核心員工),他們離職去競品則會帶來重大損失。企業針對這些跳槽到友商會重點進行追溯。

    不過,有的企業因為核心競爭力別人學不走,而外出的人往往是原企業最好的形象代言人和品牌大使。

  • 2 # 擺攤哥陳瑞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透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物件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 3 # 和贏之路

    為防止商業秘密被競爭對手不當獲取並使用,企業往往採取諸多保密措施對其嚴格保密,其中企業家們常用的一種方式就是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單獨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來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要求公司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在其因任何原因離職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限制其在離職後從事與原工作相競爭的職業,實際上是限制其利用自己的技術技能的競爭優勢獲取好工作的機會,為平衡雙方利益,法律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約定的條件和要求,包括競業限制的主體、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及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責任等。

    那麼,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呢?

    1.對於企業的商業秘密而市,如需求獲得法律保護,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的條件,即企業已經採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企業沒有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商業秘密將隨時被他人獲取,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透過一紙協議來追究員工的責任。

    2.員工責任不明的風險:如果企業建立的保密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的範圍,對有些不屬於高階管理人員或高階技術人員但很容易知曉公司商業秘密的其他員工,將無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要求其在離職後和公司相競爭。

    3.沒有支付對應補償金的風險:有的企業主認為簽訂協議後就可以,往往不願意向員工支付補償金,而如果企業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或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對於上述法律風險,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做一些防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內部保密制度,對於需要保密的內容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並有專門的管理制度與損失計算方法。

    2.對於員工進行區分,重點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約定商業秘密的範圍和洩露秘密的處罰責任。

    3.綜合考慮洩密機率及洩密可能造成的後果與支付補償金的比例關係,對部分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期限必須和員工離職時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獲利時間週期相匹配,經濟補償的金額應與員工從事相競爭的職業可能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相匹配,違約金的約定應能夠補償員工違約造成公司的經營利益損失。

    4.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在其離職後根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金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5.競業限制協議中應要求員工提供按月收取經濟補償的銀行賬戶,並且約定如任何原因導致公司無法支付經濟補償,應由員工承擔一切法律後果,並且不能免除其競業限制義務。

    6.競業限制條款應約定公司保留有單方面解除協議的權利,保證公司在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解除保密協議而無需繼續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7.妥善保留公司的經營財務資料,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且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獲取不當利益,可以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司的損失範圍並要求員工賠償。

    特別宣告:本文僅代表該作者觀點。

  • 4 # 新盛木製玩具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反之企業也不要想讓員工無嘗被競業限制,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不一樣,員工有免費保密的義務,但是沒有無償限制的可能。通常老闆想要的競業限制就是你離開我的單位,不可以去競爭對手那裡去,這個想法無可厚非,可以理解,但是您不能只知道競業限制,而不知道競爭限制補償金,這樣就是厚自己薄他人了,最佳的操作是在招聘這個人進來的時候就簽好協議,談好補償金額,當他離開的時候,按照約定金額給錢,就可以有效限制他,金額也不是隨便說的,是有一個合理的行業標準的,對彼此都有約束的,

  • 5 # 君帆法律服務

    競業禁止協議,一般針對的物件是公司的主要人員,對一般的普通員工無需設定競業限制。另競業限制生效,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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