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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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主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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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生雲長2
如果是公租房的話,有使用權,使用權也是產權的一種。這種房子,要獲得所有權可能要交一筆錢。要讓你放棄使用權,也應該給你補償。因為當時約定使用權也沒約定期限,可以看做無期限的,也可以認為是你有生之年可以都可以使用,或者使用到房子不能使用,當然你可以加固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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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泰64486520
你租住的房子有房單,而且還有租賃人。至少說明租住的是"公房"。《公房包括房產局的公房,單位的自管公房。》此類房屋租房人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是"公家″的。
你這問題,問得過於簡單。現實的租房概念十分複雜。83年你租的房子,那時應該屬於公產房。如果在北京,有兩大類:單位自管產公房和地方政府直管公房。房單是你的名字,說明你有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在沒有私產的計劃經濟年代屬於一種分配性福利,其特點是沒有租期限制,因此延續至今這種使用權具有一種居住權之物權性(用益權類,限制物權,他物權)。大概你就是出於這個歷史背景提出“產權”概念,也可以理解。不過,由於中國物權立法沒有確立居住權,所以,你的問題只能看各地政策規定了。
關於“產權”概念,普通華人以《民法通則》“財產所有權”的簡稱理解,即,產權=財產所有權。殊不知,學理上,這是一個源自英美財產法的經濟學概念,是指一切可用於交換的利益(有形無形有物無物都不重要)。英美法關於財產,他們是完全另類的一套思維,其思維方式是物權法邏輯不能理解的。
比如關於所有權,英美財產法並不重視。因此,源自英美法的西方經濟學也不重視。“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所有權不重要,可有可無”(張五常)。英美財產法的所有權(ownership )也不重要,甚至不是司法裁判關鍵詞。這一點,中國一些學者大腦中的這個概念也很模糊。
你提出83年的租房,由於計劃經濟時代分配的利益所在,用經濟學的概念表述稱“產權”,沒有原則錯誤。就看各地的政策變化了。在沒有物權法保證情況下,一時一變是很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