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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銀行領域,擔保人多數情況下,根本沒弄明白就簽下了連帶擔保協議,而銀行方面事前卻並沒有向擔保人講明是哪一種擔保形式,直到貸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人才大體明白其擔保的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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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奧會計線上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保證期限: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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