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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趙大夫說健康

    死亡是維持生命的所有生物功能的停止。在從醫的18年中,我無數次處理過死亡場景。通常在醫院裡搶救是高度協作的過程,其實早在患者情況不太好的時候往往就要徵求家屬(極少數是患者本人)意見,萬一發生危及生命的情況,醫護要如何處理。如果是選擇保守,通常會給支援生命藥物,不再進行有創傷的搶救措施了。如果是積極搶救,那麼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麻醉科氣管插管,醫護人員進行心外按壓、電除顫,同時還會給予藥物支援和一系列腦保護措施。

    患者出現1、呼吸停止(無呼吸);2、心臟停跳(無脈搏);3、積極搶救的患者接受連續心肺復甦30分鐘以上仍無呼吸心跳恢復,考慮患者發生了“臨床死亡”。接下來,死亡發生後15–120分鐘屍體蒼白,體溫逐漸降低,出現屍斑(即屍體低下部位面板出現的紫紅色斑塊)、屍僵(屍體的四肢變得僵硬)等。

    時有傳聞傳說,有人被醫生宣佈死亡幾天之後“起死回生”,歷史上確有其事。所以心肺復甦後心跳仍然停止可能不是判斷死亡的一個好指標。因此,隨著科學和醫療的進步,後來出現了腦死亡的概念,腦死亡定義為:全腦功能包括腦幹功能的不可逆終止。腦死亡指標應包括以下內容:1.深度昏迷,對任何刺激均無反應。2.自主呼吸已停止。3.腦幹反射功能消失,如吞嚥反射、睫毛反射、瞳孔對光反射、角膜反射等。4.心跳、呼吸均停止,並已正確、連續地做心肺復甦30分鐘以上,腦的全部功能已達不可逆轉的損傷者,可以診為腦死亡。

    近年又出現了資訊理論死亡(information-theoretic death)的概念,即腦部沒有殘留資訊,心靈不再可能重組。

  • 2 # 吉林律師左錦儒

    作為律師,我從法律上簡要概括一下,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一個人是否死亡?

    《民法總則》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那麼何為出生?何為死亡?

    對於出生的認定:對於出生標準的問題,通說認為“生命體徵說”更有利於對自然人權利的保護。“生命體徵說”認為,胎兒產出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徵之一,為完成出生。看清這個表述,是四體徵有其一,即為完成出生,這裡的“呼吸”並非指獨立呼吸,無自主呼吸指生物個體在自然狀態下不能由自己調節和控制的呼吸過程,並非就意味死亡。

    而死亡的認定:採取“腦死亡說”,腦死亡被定義為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技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臨床判定標準則有三條,是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和無自主呼吸。只有以上三條全部具備,才能被判定為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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