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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期待1532666

    組織業主委員會,召集全體業主,罷免物業!物業應該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不應該是搜刮業主錢財的,中國的物業完全變了味兒,眼裡只有錢!根本不顧業主的利益。

  • 2 # 艾米Whisky

    此問題可以根據《物權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進行維權,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2.《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3.《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4.《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車位、車庫由產權登記部門根據建設規劃予以確權;

    5.購買房屋時,若開發商沒有約定其停車位以出售或者出租的形式供業主使用時,那麼就應當視為附贈的形式;

    6.以下幾種情形開發商無權售賣地下停車位:

    ①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若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具體參考設計藍圖或售房合同後附圖紙)

    ②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此情形很難判定)

    ④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做停車位的,應按設計檔案在實地標註,並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人防工程用做停車位時,業主可以免費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非業主可以租賃,租期不可超過六個月且租金不是用於物業,而是用於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以及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8.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公司收取履約保證金,金額由雙方約定;

    9.無業主委員會建議多找幾個遇到此問題的業主共同與物業進行交涉,若交涉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訴訟。

  • 3 # 海邊人74577358

    我們的住房,一棟兩戶,公攤達36平,11層,就是400平,地面沒有一個車位,地下是人防。我們不知物業費是怎麼算的?開發商的劣質產品不說,所屬的物業,沒有車位不讓進小區,地下人防設卡,誰有不滿,夜裡去你家走訪。我不知這是誰在多行不義,誰在助紂為虐。

  • 4 # 秦嶺雪山1

    規定和法律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在哪講理,誰來講理,有理有能物業咋麼樣,該收還收,是誰缺位形成今天這個樣孑,管理人員說話有底氣是因為它有保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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