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和王

    夫妻共同房產在出售時房產交易中心會要求售房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並在確認交易前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籤認,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易實現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但不排除透過作假實現出售,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交易當然無效,並可透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廢止無效交易索回房產。

  • 2 # 雙虹緣

    個人認為,如果夫妻房屋屬於共同財產權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出售房屋,房產局是不應該給過戶的。除非賣房者方提供一份另一方的房產買賣委託書,否則理應給當事人一方有法律法規上的保護權利(把把關吧)。

  • 3 # 法海一粟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夠要回房子的條件。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所訂立的合同,或者是無權處分合同,或者是無權代理合同,儘管該合同可能有效,但是,在另一方不追認或者不同意的情況下,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1、無權處分合同。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因為涉案房屋為共有財產,一方對另一方所享有的部分無權處分,因此,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權處分合同。由於另一方不追認和不同意,因此,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一方以雙方的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合同。由於另一方不追認或不同意,因此,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一方以雙方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而買受人有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另一方的代理許可權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為表見代理合同。該合同對另一方有法律約束力。這裡“有理由相信”需要買受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收回,主要看:(1)如果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屬於表見代理合同,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2)如果涉案房屋沒有過戶過戶,且涉案合同屬於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合同的,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3)如果涉案房屋已經過戶,而買受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

  • 4 # 任律說法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配偶能否要求將該房屋返還,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

    首先,該房產如果是夫妻雙方的一方個人財產,那麼該房產的實際的所有權人是可以自由處分的,另一方配偶無權進行干涉的。

    其次,如果該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如果想要出售該房屋,必須要經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當另一方配偶如果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可以追究另一方配偶的違約責任。

    但是這種情況下,如果該房產已經出售,並且已經過戶到了第三人的名下,另一方配偶能否要求將該房屋進行返還,要看購買該房產的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如果購買該房屋的人是善意第三人,那麼另一方配偶無法要求返還房產,否則可以要求返還。

    那麼什麼是善意第三人呢?構成善意第三人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個就是,第三人購買房屋的時候是不知道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有的房屋雖然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本上卻只登記了一方名字,所以當購買房屋的人不知道該人是已婚的狀態,往往無法判斷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不是明知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故意購買,通常情況下第三人應當是屬於善意的。

    第三個條件就是該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該房產只是與第三人簽訂了購房協議,但是房屋還沒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這種情況下,不知情的配偶依然可以要求返還,如果已經過戶則不能要求返還。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構成善意第三人的三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而不是選擇其一。只有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購買該房屋的人才屬於善意第三人。只有在屬於善意第三人的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才能屬於第三人所有,另一方配偶才無權要求返還。否則另一方配偶是可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且要求返還該房產的。

  • 5 # 429方寸世界

    夫妻一方擔心婚後所得並登記在另一方的房屋被擅自出賣,應儘快辦理房產登記加名手續,讓自己成為不動產登記的所有人之一。

  • 6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出售該房屋,那另一方可以要回房子嗎?

    如果買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那麼另一方不得要回房子。善意取得的條件如下:其一,受讓人主觀為善意;其二,受讓人支付合理對價;其三,房屋已過戶登記。符合以上三種情況,那麼另一方不得要回房子,否則便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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