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 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 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
參照總工辦發【2017】32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通知的相關內容: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這裡需要清晰區分"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兩個概念,全部職工包括在公司領薪的正式職工和臨時職工,但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兼職學生;工資總額包括髮放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
(1) 企業已成立工會組織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單位工會
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借:其他應付款–單位工會
貸:銀行存款
(2) 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並非就能自行全部使用,成立了工會組織的,按工會經費的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計提的工會經費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再由上級工會組織返還使用,一般返回比例為60%。
部分地區並未出臺相關政策明確工會經費如何計提,如果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在實際中,全國各省基本都有類似規定,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籌備金的。只是說具體細節有所差異,比如有些地方規定企業開辦成立滿6個月開始,有些地方又是滿12個月。
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
2、職工活動費。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3、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於工會所屬為職工服務的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費用以及對獨立核算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繳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
7、工會行政經費方面。縣級以上工會開支的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的費用。
8、專項資金使用方面。
補助下級工會支出。縣級以上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的補助款項。
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其中基層工會留用60%,解繳上級工會40%。其解繳上級工會的40%部分由稅務機關代收。基層工會留用的60%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本單位工會。不按上述比例上繳的部分金融、全國垂直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總工會核定,並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開業滿一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照當年繳費數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應繳工會經費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
應繳工會籌備金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取得的工會經費票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1) 直接撥繳給工會組織,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2) 由受委託的地稅機關代收,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稅收繳款書等)。
因此,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專用收據(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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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 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 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
二、 工會經費該如何計提?參照總工辦發【2017】32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通知的相關內容: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這裡需要清晰區分"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兩個概念,全部職工包括在公司領薪的正式職工和臨時職工,但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兼職學生;工資總額包括髮放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
三、 計提工會經費的賬務如何處理?(1) 企業已成立工會組織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單位工會
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借:其他應付款–單位工會
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貸:銀行存款
(2) 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四、工會經費能否自行支配使用?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並非就能自行全部使用,成立了工會組織的,按工會經費的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計提的工會經費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再由上級工會組織返還使用,一般返回比例為60%。
部分地區並未出臺相關政策明確工會經費如何計提,如果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五、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在實際中,全國各省基本都有類似規定,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籌備金的。只是說具體細節有所差異,比如有些地方規定企業開辦成立滿6個月開始,有些地方又是滿12個月。
六、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
2、職工活動費。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3、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於工會所屬為職工服務的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費用以及對獨立核算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繳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
7、工會行政經費方面。縣級以上工會開支的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的費用。
8、專項資金使用方面。
補助下級工會支出。縣級以上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的補助款項。
七、工會經費如何繳納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其中基層工會留用60%,解繳上級工會40%。其解繳上級工會的40%部分由稅務機關代收。基層工會留用的60%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本單位工會。不按上述比例上繳的部分金融、全國垂直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總工會核定,並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開業滿一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照當年繳費數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應繳工會經費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
應繳工會籌備金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八、 工會經費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取得的工會經費票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1) 直接撥繳給工會組織,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2) 由受委託的地稅機關代收,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稅收繳款書等)。
因此,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專用收據(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精彩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