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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沒有和金融機構簽訂過委託代扣協議,是否存在偽造代扣協議的可能。如果存在,那麼客戶的賬戶安全銀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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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楚方

    這個問題既是個金融問題,也是個法律問題。

    銀行委託代扣業務,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比如代扣物業管理費,燃氣費,電費等等,實質是銀行、儲戶、代扣收款方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辦理該業務需要銀行與代扣收款方如燃氣公司等簽訂一份代收業務合作協議。儲戶到燃氣公司辦理燃氣業務時,會簽署一份給銀行的代扣業務授權書,授權銀行按照燃氣公司的扣款指令將款項從儲戶的賬戶扣劃到燃氣公司的賬戶,燃氣公司再把授權書交給銀行。

    因此,委託代扣業務的關鍵,是儲戶要對銀行出具代扣授權委託書。如果銀行沒有授權委託就從儲戶的賬戶扣取資金,屬於違反儲蓄存款合同保障存款安全義務的行為。依照法律上的合同相對性原理,儲戶如果跟燃氣公司溝通無果,可以向銀行進行索賠。但是可能銀行也很冤枉,因為代扣燃氣,電費的人那麼多,銀行不可能要求所有儲戶都到網點籤授權書,而更多的是由代扣收款方自行把關,承諾儲戶有真實簽訂授權書,當然銀行我會對收款方的資質誠信進行評估,主要針對政府和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等。假如代扣收款方撒了慌,授權書為虛假冒籤,導致銀行賠了錢,銀行可以再向他們索賠。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法律上的合同相對性原理,銀行不能以與代扣收款方的協議約定來推脫,存款不見了,依據儲蓄存款合同,第一責任這個鍋還是由銀行來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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