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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顧問

    訴訟離婚是不需要辦離婚證的,只要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生效之後效力如同離婚證,所以說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的,你們的夫妻關係就已經解除了,不需要辦理離婚證的。

    協議離婚的:

    【案例】小A與小B於2013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孩。日常生活中,雙方經常因瑣事爭吵,2016年5月,小A厭煩了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生活,遂提出離婚,小B略微思考便同意離婚。次月,小A與小B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未事先準備離婚協議,民政局沒有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小A、小B不想再見彼此,也不想再跑民政局一趟,於是隨意擬定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小B,位於白雲區的房產歸小B,婚後的轎車歸小A。兩人辦完手續之後便各奔東西了。5個月後,小B嫌小A撫養費給得少,於是以各種理由,阻止小A探望孩子,於是小A就小孩探望的問題將小A告上法庭。

    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自己起草離婚協議,雖然可以省一筆律師費,但其法律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寫離婚協議時意識不到離婚協議的真正法律意義,敷衍了事。

    很多當事人以為離婚協議就是為了交給民政局辦手續用的,貪圖一時方便,在民政局工作人員提示了一些大概寫哪些內容的情況下,就隨便寫一份協議提交。

    這樣的協議一提交,就相當於給自己挖了無數的坑。一旦民政局在這份協議上蓋章,協議就生效,協議有約定的,雙方就需要按協議執行,有些重要內容協議無約定的,從此糾紛不斷,雙方從此走上解決糾紛的漫漫長路,繼續相互折磨。

    【注意】:民政局工作人員的提示只是一個方向的指引,沒有義務指導你具體內容應該寫什麼。而且,如果每個民政局工作人員都有能力指導你寫一份全面、具體且適合當事人的協議,你覺得他們是為什麼不去當律師而留在現在的崗位呢?

    其次,協議可操作性非常弱。

    由於大多數要離婚的夫妻都並非是法律職業工作者,起草的離婚協議內容只是流於表面,拿著這份協議,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執行。例如:雙方約定一方每月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xx元,卻沒有約定怎麼給,什麼時候給,不給又有什麼後果等等情況,內容沒有細化,這些本來在離婚當時就應該解決的問題,卻拖到了離婚後,明明都想互不聯絡的兩個人,卻又要為解決問題一次又一次聯絡、見面。

    另外,該約定的事項沒有約定,從而引發更多的糾紛。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為結婚選擇貸款買房。很多情況下,還貸期限特別長,很多人結婚時買的房,等到要離婚了但是貸款還沒還清,該怎麼處理?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就草率地約定,房子及債務歸一方,存款歸另一方。但協議中並未對後續事宜進行約定,短時間內,這樣的約定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籤購房合同的買方是夫妻雙方,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過了幾年,房貸還清了,一方想辦房產證,另一方卻找不到人或者故意不配合,房產證就辦不下來,想要走法律程式,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也要支出律師費、訴訟費等一系列費用。

    結語

    起草一份內容全面且適合自己的離婚協議,並不是那麼簡單,一個不小心,就會被自己坑慘了。與其自己隨隨便便寫一份漏洞百出的離婚協議,事後引出一大堆麻煩,一次又一次委託律師,支出大筆費用,還不如一開始就委託律師,起草一份內容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的離婚協議,一次性將矛盾扼殺在搖籃裡,這樣支出的律師費用會更少。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訴訟離婚的不需辦離婚證,判決書就是離婚證。協議離婚的,只有離婚協議書被離婚豋記機關接受了,題主才是完成協議離婚。完成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就受法律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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