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也隨著快速增長,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也進行了適當的改革,並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由於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還不盡完善,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在當前的小額訴訟程式中,雖然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了補充,並且制定了新的規定,但是由於小額訴訟程式過於原則化,有些規定過於模糊,導致在司法實踐問題中並沒有發揮切實的作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探究,加快完善小額訴訟程式。
1 當今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現狀
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切實的作用,它過於原則化的程式和過於模糊的規定,使一些相關司法案件不能很好地解決,阻礙了中國司法水平的提高。為此,我們有必要對當今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
1.1 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地區差異大
當今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性格特點、人們的收入來源等因素的不同而產生較大差異。小額訴訟案件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區較多,由於這些地區經濟發達,社會貿易多,大多數人進行創業和經商,這就難免產生經濟糾紛,導致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在河南、安徽、山東等地區,小額訴訟案件就有所減少,這些地區的人們大多數都是外出打工,在本地經商或者創業的人不多,所以小額訴訟案件並不是很多。一些地區的小額訴訟案件甚至是極少的,發生概況很低,比如吉林、黑龍江等地區,由於東北地區經濟發展不景氣,大部分東北人都選擇了其它的城市去發展,導致東北地區的人口越來越少,小額訴訟案件也隨之減少。
1.2 各地區小額訴訟案件執行程式不一致
當今的小額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大多數法院在執行程式方面只是對簡易程式的套用,甚至有一些法院直接忽略了簡易程式,盲目地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在出庭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對小額訴訟程式不能正確執行,對小額訴訟程式理解不夠深刻,忽視甚至減少相關的司法程式,造成各地區法院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增加了不確定性。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了小額訴訟程式在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執行流程,而且影響了人們維護權益的合法性。
1.3 小額訴訟程式中對當事人的救濟有待加強
當今的小額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由於小額訴訟程式的調撤率較高,當事人的救濟權經常被忽視。法院在對小額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造成判決不公正,小額訴訟程式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申請上訴,只能申請再審,這一嚴重弊端,使當事人對於救濟權的使用造成阻礙。小額訴訟程式的有些規定過於模糊,處於模稜兩可的狀態,這就大大削減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可靠性,給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造成困難,擾亂了中國司法的正常秩序。
2 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問題的原因
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利於司法實踐的正常進行,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有必要針對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究其原因,對問題的原因加以分析和探究。
2.1 法律規定的空缺
中國在小額訴訟程式的立法工作中,依據民事訴訟法將小額訴訟程式歸類於簡易程式之中,對一些應用簡易程式的訴訟案件制定了固定的訴訟流程,並且對這些訴訟案件採取一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在對小額訴訟程式的立法過程中,缺少小額訴訟程式的規章制度,使小額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能依據法律法規合理地進行,使小額訴訟程式難以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實際作用,不能很好地保障人民權益,不能合法、高效地解決當事人的小額權益糾紛。這就要求相關司法單位要及時地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完善和補充,努力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實際價值,切實地為廣大人民解決好小額權益糾紛問題。由於司法機關在立法工作中的忽視和法院最終解釋權的約束性以及如今惡劣的司法環境,造成了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的實踐受到阻礙,嚴重影響了中國司法程序的發展。
2.2 小額訴訟案件受理範圍的侷限性
在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小額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有限,造成全國各地區之間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受理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當今小額訴訟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大約在一萬元到兩萬元之間,才能對訴訟案件實施小額訴訟程式。由於中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差異較大,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明顯優於黑龍江、吉林、遼寧地區,在立法過程中,針對全國各地區的不同經濟發展情況僅僅制定一個固定的小額訴訟案件受理標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比如產生類似的小額訴訟案件在不同地區判決結果卻不同的現象。另外,對不同的案件型別受理標準的制定過於模糊,不能明確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著小額訴訟程式的推廣和運用。
2.3 法院對於受理案件的態度有待改變
雖然小額訴訟程式已經被法院所接受,但是絕大多數的法院在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時,還是一味地運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對於小額訴訟程式有著不願運用甚至不敢運用的態度,造成了大多數法院對於小額訴訟案件的排斥心理,不願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同時,在立法工作中規定的程式適用範圍過於模糊,這就使得法院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時在程式的選擇上很難做決定,造成各地區法院的程式選擇差異。民事訴訟法突破了以往案件型別的制約,依據糾紛金額區分開了小額訴訟案件與簡易訴訟案件的受理程式,但是並沒有對案件的法律型別和糾紛金額的表現形式制定相關的制度,造出大多數法院在受理金額糾紛案件時,很難選擇運用小額訴訟程式還是簡易案件程式,給法院的受理工作造成困難,直接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4 法官對於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不盡合理
在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始終堅持的一個原則就是法官獨立。案件審判的大部分權利都掌握在法官手中,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人物。由於法官掌握著判決結果的大權,所以在案件判決中,就會受到來自法院內部和當事人方面的各種壓力,因而法官會濫用自由裁量權,來減小判決壓力。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主要原因是法院內部的監察制度非常嚴格,再加上當事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而上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這些壓力使得法官不能正確的實施法律權利,不能公平公正公開的進行案件審理工作,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司法環境。由於小額訴訟程式的各項制度不清晰,規定模糊,範圍過於廣泛,並且採取一審終審的判決制度,很有可能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而又沒有二審機制,這種情況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心理壓力,使得大多數法院對於小額訴訟案件逐漸產生了排斥的態度,即使受理了小額訴訟案件,也是運用簡易案件程式進行審理,不願使用小額訴訟程式。
2.5 救濟程式有待完善
小額訴訟程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它具有成本低和程式保障制度不完善的負面特點,小額訴訟程式應用約束當事人權利的方法,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案件受理效率,這種情況無論是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後果。而這種情況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使當事人的程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相關立法部門規定了一審終審的判決制度,除此之外並沒有其它的救濟制度和程式,只有唯一一個就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制度。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由於一審終審判決制度的缺陷,當事人雖然有能力和證據去質疑法院的判決結果,但是想要申請救濟程式只有等待當前的判決結果執行後才能申請再審,並且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較長,當事人在這期間還必須執行法院當前的判決結果,這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時地解決判決中的問題,影響了當事人的自身權益。
3 完善中國小額訴訟程式的建議
為了提高中國的司法水平,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立法過程中,不僅要規定權利,還要制定一系列的救濟程式,切實地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制定訴訟制度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程式,確保實際生活中的微小權利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糾紛案件都是小數額的,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切實落實好小額訴訟程式是重中之重,也是中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步。針對小額訴訟程式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我們完全有必要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探究,提出切實可行地完善措施,來最大程度上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水平,切實地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司法建設。
3.1 完善立法工作,加強司法解釋
法律程式的運用是和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的,完善立法工作,切實地為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提供規章制度。當前大多數法院中的法官,對於司法解釋過分地依賴,法官的主動性和道德素質有待提高。加強法官的司法獨立性是提高司法實踐水平的首要任務,加強司法解釋,切實地發揮司法解釋對小額訴訟程式的指導性作用,從而使法官慢慢接受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對小額訴訟程式的運用,更好地為廣大人民解決小額糾紛案件。要想更好地建設小額訴訟程式,只有不斷地探究、摸索、創新,增加實踐機會,才會完善小額訴訟程式,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水平,提高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效率。
3.2 明確小額訴訟程式的受理範圍
在當前的小額訴訟程式規定中,只是規定了受理案件的金額標準,對於受理案件型別的規定則是模糊不清,從而簡易案件程式經常被誤認為小額訴訟程式。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案件程式不同,它是與簡易案件程式地位相等,二者相互獨立的司法程式,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案件程式互不影響,小額訴訟程式的受理範圍是把簡易案件程式的受理案件按照一定的規則分開一部分,由小額訴訟程式單獨受理。中國的訴訟案件各種各樣,種類繁多,僅僅用金額標準劃分受理範圍不盡合理,也不利於小額訴訟程式的運用。當前,當事人在選擇訴訟程式時,中國大多數採用的強制性措施,並未對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加強當事人對訴訟程式的自主選擇性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3.3 明確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的權利範圍
小額訴訟程式具有獨立的意義和明確的目標,為此應該具有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來保障小額訴訟程式的順利執行。法官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力量,因此,明確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的權利,切勿發生法官越權行為的發生尤為重要。小額訴訟程式大多涉及的是普通百姓的小額糾紛,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要以引導和干預為主要任務,並且要詳細地為當事人講述小額訴訟程式所涉及和使用的問題,避免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式產生懷疑。在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積極引導當事人,干預庭審,解決小額糾紛。另外,法官在行使權力時,切勿發生過度使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要合理、合法,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解決小額訴訟案件。
4 總結
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影響著小額訴訟程式的正常運用,也嚴重影響了中國司法建設的發展。為此,在今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還要積極地對小額訴訟程式不斷探索和創新,切實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小額訴訟程式,讓小額訴訟程式切實地發揮作用,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司法建設,共同築建一個有法可依,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制性國家,讓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重要作用,服務於人民,服務於國家。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也隨著快速增長,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也進行了適當的改革,並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由於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還不盡完善,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在當前的小額訴訟程式中,雖然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了補充,並且制定了新的規定,但是由於小額訴訟程式過於原則化,有些規定過於模糊,導致在司法實踐問題中並沒有發揮切實的作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探究,加快完善小額訴訟程式。
1 當今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現狀
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切實的作用,它過於原則化的程式和過於模糊的規定,使一些相關司法案件不能很好地解決,阻礙了中國司法水平的提高。為此,我們有必要對當今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
1.1 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地區差異大
當今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性格特點、人們的收入來源等因素的不同而產生較大差異。小額訴訟案件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區較多,由於這些地區經濟發達,社會貿易多,大多數人進行創業和經商,這就難免產生經濟糾紛,導致小額訴訟案件的發生。在河南、安徽、山東等地區,小額訴訟案件就有所減少,這些地區的人們大多數都是外出打工,在本地經商或者創業的人不多,所以小額訴訟案件並不是很多。一些地區的小額訴訟案件甚至是極少的,發生概況很低,比如吉林、黑龍江等地區,由於東北地區經濟發展不景氣,大部分東北人都選擇了其它的城市去發展,導致東北地區的人口越來越少,小額訴訟案件也隨之減少。
1.2 各地區小額訴訟案件執行程式不一致
當今的小額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大多數法院在執行程式方面只是對簡易程式的套用,甚至有一些法院直接忽略了簡易程式,盲目地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在出庭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對小額訴訟程式不能正確執行,對小額訴訟程式理解不夠深刻,忽視甚至減少相關的司法程式,造成各地區法院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增加了不確定性。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了小額訴訟程式在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執行流程,而且影響了人們維護權益的合法性。
1.3 小額訴訟程式中對當事人的救濟有待加強
當今的小額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由於小額訴訟程式的調撤率較高,當事人的救濟權經常被忽視。法院在對小額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造成判決不公正,小額訴訟程式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申請上訴,只能申請再審,這一嚴重弊端,使當事人對於救濟權的使用造成阻礙。小額訴訟程式的有些規定過於模糊,處於模稜兩可的狀態,這就大大削減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可靠性,給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造成困難,擾亂了中國司法的正常秩序。
2 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問題的原因
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利於司法實踐的正常進行,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有必要針對小額訴訟程式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究其原因,對問題的原因加以分析和探究。
2.1 法律規定的空缺
中國在小額訴訟程式的立法工作中,依據民事訴訟法將小額訴訟程式歸類於簡易程式之中,對一些應用簡易程式的訴訟案件制定了固定的訴訟流程,並且對這些訴訟案件採取一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在對小額訴訟程式的立法過程中,缺少小額訴訟程式的規章制度,使小額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能依據法律法規合理地進行,使小額訴訟程式難以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實際作用,不能很好地保障人民權益,不能合法、高效地解決當事人的小額權益糾紛。這就要求相關司法單位要及時地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完善和補充,努力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實際價值,切實地為廣大人民解決好小額權益糾紛問題。由於司法機關在立法工作中的忽視和法院最終解釋權的約束性以及如今惡劣的司法環境,造成了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的實踐受到阻礙,嚴重影響了中國司法程序的發展。
2.2 小額訴訟案件受理範圍的侷限性
在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小額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有限,造成全國各地區之間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受理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當今小額訴訟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大約在一萬元到兩萬元之間,才能對訴訟案件實施小額訴訟程式。由於中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差異較大,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明顯優於黑龍江、吉林、遼寧地區,在立法過程中,針對全國各地區的不同經濟發展情況僅僅制定一個固定的小額訴訟案件受理標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比如產生類似的小額訴訟案件在不同地區判決結果卻不同的現象。另外,對不同的案件型別受理標準的制定過於模糊,不能明確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著小額訴訟程式的推廣和運用。
2.3 法院對於受理案件的態度有待改變
雖然小額訴訟程式已經被法院所接受,但是絕大多數的法院在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時,還是一味地運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對於小額訴訟程式有著不願運用甚至不敢運用的態度,造成了大多數法院對於小額訴訟案件的排斥心理,不願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同時,在立法工作中規定的程式適用範圍過於模糊,這就使得法院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時在程式的選擇上很難做決定,造成各地區法院的程式選擇差異。民事訴訟法突破了以往案件型別的制約,依據糾紛金額區分開了小額訴訟案件與簡易訴訟案件的受理程式,但是並沒有對案件的法律型別和糾紛金額的表現形式制定相關的制度,造出大多數法院在受理金額糾紛案件時,很難選擇運用小額訴訟程式還是簡易案件程式,給法院的受理工作造成困難,直接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4 法官對於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不盡合理
在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始終堅持的一個原則就是法官獨立。案件審判的大部分權利都掌握在法官手中,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人物。由於法官掌握著判決結果的大權,所以在案件判決中,就會受到來自法院內部和當事人方面的各種壓力,因而法官會濫用自由裁量權,來減小判決壓力。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主要原因是法院內部的監察制度非常嚴格,再加上當事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而上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這些壓力使得法官不能正確的實施法律權利,不能公平公正公開的進行案件審理工作,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司法環境。由於小額訴訟程式的各項制度不清晰,規定模糊,範圍過於廣泛,並且採取一審終審的判決制度,很有可能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而又沒有二審機制,這種情況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心理壓力,使得大多數法院對於小額訴訟案件逐漸產生了排斥的態度,即使受理了小額訴訟案件,也是運用簡易案件程式進行審理,不願使用小額訴訟程式。
2.5 救濟程式有待完善
小額訴訟程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它具有成本低和程式保障制度不完善的負面特點,小額訴訟程式應用約束當事人權利的方法,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案件受理效率,這種情況無論是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後果。而這種情況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使當事人的程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相關立法部門規定了一審終審的判決制度,除此之外並沒有其它的救濟制度和程式,只有唯一一個就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制度。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由於一審終審判決制度的缺陷,當事人雖然有能力和證據去質疑法院的判決結果,但是想要申請救濟程式只有等待當前的判決結果執行後才能申請再審,並且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較長,當事人在這期間還必須執行法院當前的判決結果,這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時地解決判決中的問題,影響了當事人的自身權益。
3 完善中國小額訴訟程式的建議
為了提高中國的司法水平,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立法過程中,不僅要規定權利,還要制定一系列的救濟程式,切實地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制定訴訟制度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程式,確保實際生活中的微小權利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糾紛案件都是小數額的,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切實落實好小額訴訟程式是重中之重,也是中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步。針對小額訴訟程式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我們完全有必要對小額訴訟程式進行探究,提出切實可行地完善措施,來最大程度上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水平,切實地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司法建設。
3.1 完善立法工作,加強司法解釋
法律程式的運用是和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的,完善立法工作,切實地為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提供規章制度。當前大多數法院中的法官,對於司法解釋過分地依賴,法官的主動性和道德素質有待提高。加強法官的司法獨立性是提高司法實踐水平的首要任務,加強司法解釋,切實地發揮司法解釋對小額訴訟程式的指導性作用,從而使法官慢慢接受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對小額訴訟程式的運用,更好地為廣大人民解決小額糾紛案件。要想更好地建設小額訴訟程式,只有不斷地探究、摸索、創新,增加實踐機會,才會完善小額訴訟程式,提高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實踐水平,提高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效率。
3.2 明確小額訴訟程式的受理範圍
在當前的小額訴訟程式規定中,只是規定了受理案件的金額標準,對於受理案件型別的規定則是模糊不清,從而簡易案件程式經常被誤認為小額訴訟程式。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案件程式不同,它是與簡易案件程式地位相等,二者相互獨立的司法程式,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案件程式互不影響,小額訴訟程式的受理範圍是把簡易案件程式的受理案件按照一定的規則分開一部分,由小額訴訟程式單獨受理。中國的訴訟案件各種各樣,種類繁多,僅僅用金額標準劃分受理範圍不盡合理,也不利於小額訴訟程式的運用。當前,當事人在選擇訴訟程式時,中國大多數採用的強制性措施,並未對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加強當事人對訴訟程式的自主選擇性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3.3 明確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的權利範圍
小額訴訟程式具有獨立的意義和明確的目標,為此應該具有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來保障小額訴訟程式的順利執行。法官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力量,因此,明確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的權利,切勿發生法官越權行為的發生尤為重要。小額訴訟程式大多涉及的是普通百姓的小額糾紛,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式中要以引導和干預為主要任務,並且要詳細地為當事人講述小額訴訟程式所涉及和使用的問題,避免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式產生懷疑。在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積極引導當事人,干預庭審,解決小額糾紛。另外,法官在行使權力時,切勿發生過度使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要合理、合法,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解決小額訴訟案件。
4 總結
當今中國的小額訴訟程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影響著小額訴訟程式的正常運用,也嚴重影響了中國司法建設的發展。為此,在今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還要積極地對小額訴訟程式不斷探索和創新,切實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小額訴訟程式,讓小額訴訟程式切實地發揮作用,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司法建設,共同築建一個有法可依,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制性國家,讓小額訴訟程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重要作用,服務於人民,服務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