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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雷說法

    企業初創時期,設計一個合理的股權架構,對於日後企業的發展十分重要。

    想要避免股權糾紛,要抓住一個核心,就是公司控制權,再設計股權結構的時候,股權結構要簡單清晰,有一個核心股東,不要設計成股權均分的方式。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在設計股權時要考慮股東資源互補,人比錢重要、能力比人脈關係重要,要綜合考慮股東的能力、貢獻、投資的金額等來確定股份。

    在股權設計的時候還要考慮預留未來可能發生的員工股權激勵、融資等份額。

    另外,在企業初創時期,公司章程的制定十分重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的表決權、利益分配權、股權的轉讓、股東資格的繼承等等股東權利,幫助解決股東糾紛,如果提起訴訟,也有據可循。

    建議在企業初創時就諮詢、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幫助解決股權設計的問題,防範股權糾紛風險。

  • 2 # A亞特斯

    股東之所以會出現股權爭議,根本的原因還是因為對於利益的爭議。試問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都沒發展起來,或者處於虧損的狀態,那還有什麼好爭議的呢?因此,瞭解股東出現股權爭議的根本目的,就相當於找到了解決爭議的立足點,只是透過什麼辦法把大家拉回到一張桌子上,重新談好怎麼分配利益的問題。下面我就從三個方面入手,為大家提供一個解決爭議的思路。

    股權爭議的型別

    要想找到解決股權爭議的方案,那我們必須對股權爭議的型別心中有數。因為每一種不同的爭議對應的是不同的解決思路。常見的股權爭議型別如下:

    1、股東權利爭議

    股東權利的爭議通常存在於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拆分來看,上述權利對應的就是分紅權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選擇公司經理層,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的財務報表等)。

    實際公司執行中,很多公司的實際上都是大股東控制的,中小股東只是財務投資者,平時是很少參與公司的經營業務管理的。換而言之,公司的管理層和各個關鍵崗位幾乎都是大股東選擇的,中小股東平時也沒有實際參與到公司的實際運行當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一些個人投資者,可能只是透過定期的財務報表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這就為將來的爭議埋下了伏筆。當公司經營情況蒸蒸日上的時候,這種矛盾會被公司良好的發展前景所掩蓋,但是一旦公司的經營走下坡路,或者前景太好,這些矛盾就會突顯出來。

    中小股東覺得大股東沒有讓他們全面瞭解公司的情況,沒有讓他們享受到相應的知情權和分紅權,明明可以分紅或者可以做得更好,現在落得如斯田地肯定是大股東搞的鬼。這時候他們想重新掌握股東應有的權利,卻發現困難重重。大股東則認為這些中小股東是雞蛋裡挑骨頭,這個公司能夠有今時今日的發展,靠的全是自己的努力,沒有大股東的付出,不會有公司的今天。以前公司沒有什麼業務,你們就愛理不理,現在公司成長起來,你們卻來指手畫腳,沒門。

    因此,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就因為公司的業務發展起來後,利益分配不均,知情權約定不明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如果激化為矛盾則很容易讓公司陷入被動的境地。

    2、股權轉讓爭議

    股權轉讓爭議主要包括,股東和第三方之間的轉讓糾紛,也包括股東之間的轉讓的糾紛。這裡主要涉及到非轉讓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東或者第三方未履行義務(未辦理登記或未支付股權轉讓款)、出資瑕疵的股轉轉讓的爭議等等。這裡面涉及比較多的問題就是優先購買權和各方履行義務的問題。

    對於涉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通常都是轉讓方股東在對外進行轉讓時,侵犯了公司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現有股東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但無論轉讓方股東是否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對外轉讓或者雖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但未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簽署了轉讓合同,現有股東主張轉讓合同無效都不會得到支援。因為轉讓合同違法的只是任意性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因此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對於轉讓各方履行義務的問題主要則存在於轉讓方股東不配合進行股權登記以及受讓方股東未及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這種情況,就看各方在協議中是怎麼約定的了,如果合同有明確的先後履約順序的,則先後履行的一方都有各自的救濟途徑,必要的時候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建議這種不要拖太長時間,否則變數很多。

    3、股東身份爭議

    股東身份的爭議主要存在於股權代持行為中,也就是存在於隱名股東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爭議。這種情況普遍存在於很多不合適顯名的股東中,由於競業禁止或者其他不願意被外界所獲知的原因(透過匯出商業秘密、資源等),透過股權代持的方式參與到公司的實際經營當中。這種糾紛主要可以分為兩個問題,一個是隱名股東想顯名,二個是名義股東無權轉讓的問題。

    先說隱名股東顯名的問題。

    首先,無論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是否有簽署了股權代持協議,只要實際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的,那即使是口頭的股權代持協議,那也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即使無法徵得現有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進行顯名,也不影響隱名股東享有的權益。但是沒有口頭協議則會對代持過程中的很多細節問題容易產生糾紛,這會使得隱名股東的權益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其次,隱名股東想要隱名,必須要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否則是無權申請顯名的。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必須還要徵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才可以變更公司登記,否則隱名股東是無法顯名的。這也是法律為了維護公司現有股東的權益和公司的穩定採取的措施。也就是要求隱名股東自行承擔代持所存在的法律風險。

    再說名義股東無權轉讓的問題。

    名義股東雖然沒有履行實際出資義務,但是在外觀上看,其具備股東的身份,因此如果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並且進行了工商登記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權的在,這時候隱名股東只能請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主張這個合同無效。因為既然簽署了代持協議,那隱名股東就應當自行承擔這裡面可能存在的風險。

    4、股東出資爭議

    股東出資的爭議就是有的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有的股東每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有按時足額廚子的義務。雖然公司法已經出現了最低出資額,但是公司章程必須要約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的。換而言之,公司的股東是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或公司章程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否則是需要向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

    綜上所述,股權爭議主要存在以上四大型別,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前三個,特別是當公司發展特別好或者公司業務碰到危機的時候,這種爭議就會開始從此前的縫隙中冒出來了。那出現這些股權爭議對公司存在怎麼樣的不良影響呢?

    股權爭議可能帶來的影響及處理的大原則

    1、股權爭議可能讓公司業務停滯不前

    出現以上的股權爭議,問題均可大可小,但是無一例外,如果事態演化嚴重,爭議各方罔顧大局,魚死網破,那最終受損的必然是公司和各個股東。實務中,很多股東最終還是會讓步於利益,否則公司最終落得破產,那不是股東願意看到的結局。

    比如筆者曾經接觸過一家從事鎢金屬回收提煉的公司,就是這樣的情況。這個公司經歷了多年的技術和客戶積累,現在已經成為國內細分新材料的行業龍頭。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了獲得融資,對外稀釋了股權,引入了一家當地的上市公司作為其第二大股東。由於鎢屬於不可再生的稀有金屬,且廣泛應用於航空航天、汽車等領域,隨著政策提高行業准入門檻以及下游需求的增長,公司在近幾年也確實迎來了發展的黃金期,財務資料也是扶搖直上,並開始籌備IPO的相關事宜。

    但第二大股東卻在此時暴露出了狼子野心,希望大股東能夠將公司的股權按照地價轉讓給它,並且透過一些列的動作,包括罷免董事長,啟動訴訟程式凍結股權,意欲逼迫大股東就範。雙方當然是當仁不讓,使出渾身解數,公司的業務也因此停滯不前。

    目前公司的股權糾紛依然未能妥善解決。這個第二大股東作為當地的上市公司,背後也是有一定的實力的,但是大股東明顯不願意放棄自己一手創立的公司。雖然有關政府部門已經介入,但在利益問題沒有得到平衡之前,這個問題是很難得到妥善解決的。

    其實發生這樣的股權爭議的根本原因,還是公司發展的態勢非常的好,其盈利前景甚至超過了上市公司現有的業務,這讓這個第二大股東坐不住了。想透過此前和大股東簽署的回購協議做文章,透過回購逼迫大股東就範。但想要讓大股東放棄自己的心頭肉,那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雖然大股東在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有些瑕疵行為,但想借此推翻大股東的位置,那也是痴心妄想。目前公司的股東爭議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公司的現有的業務和新專案的建設都全面停了下來。這對於一個正處於上升階段的企業來說明顯是個雙輸的行為。公司錯過良好的發展機會,競爭對手不但可以搶佔市場份額還可以有時間做好應對,最後受損失的還是公司的股東。

    因此,股權爭議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就是爭議的各方都互不相認,甚至是針鋒相對,這會使得公司的經營管理陷入停滯,無法正常運營,不但失去了盈利的機會,更有可能錯過發展的良機。那如果碰到爭議又該秉持什麼樣的原則進行處理才能有利於各方利益最大化呢?

    2、解決股權爭議的大原則

    利益,是股東考慮爭議解決的大原則。

    股東之所以成立一家公司,目的就是為了盈利,這是我們面對爭議時必須要正視的問題。無論是什麼樣的爭議以後,都可以採用利益補償的方式進行解決。怎麼透過談判,明確各方的利益訴求,平衡各方的利益是我們解決爭議的關鍵。

    除了股東出資的爭議以外,股東權利、股權代持、股權轉讓這三個問題往深裡看,都是利益的問題。股東主張權利,無非是覺得公司的利益自己沒有享受到,否者覺得公司明明可以賺更多錢,為什麼現在反而變差了;股權代持也是,名義股東肯定是看到公司發展勢頭很好,才會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否則怎麼會背信棄義呢?股權轉讓就更加是了,你把一個利潤不斷翻倍的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卻沒有轉讓給現有有實力的股東,這不是肥水流了外人田嗎?所以,看清楚這三個股權爭議背後的利益之後,我們就可以求同存異,從以下兩個方面嘗試著手去解決這個問題了。

    (1)雙方的訴求

    協議相比大家都有,而且大家都已經找過律師評估,其實只要是相對明確的案例,幾乎都可以找到類似的案例,也幾乎可以預估到對簿公堂的結局。即使不能百分百的準確預測,但是八九不離十是很有可能的,這時候就可以基於協議去摸清對方的訴求了。

    實踐中的協議大部分都是相對平等的,也就是說大家繼續爭議下去,繼續訴至法院,最後可能還是各打五十大板。所以為什麼大家不能節省一點訴訟成本和時間,就這些基礎平衡彼此的利益訴求呢?很多時候,這都是各方已經怒火攻心,覺得責任都在對方身上,這樣的思維是非常不利於解決問題的。因此各方都應該有一個最基本的認識,那就是時間拖得越長,對公司的發展和股東的利益也越不利。

    這裡,筆者建議各方找到一個相對專業的第三人協助各方進行談判,並從下面三個角度嘗試達成共識:明確現有的事實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基於這個基礎所希望獲得的利益,雙方的認同點和爭議點,處理大家能夠透過讓步處理的爭議點直至各方達成一致協議。

    (2)最壞的結果

    如果各方基於上述的步驟無法取得共識,那建議各方先把最壞的結果想到。那就是彼此之間的爭議是否會影響到公司的業務發展。如果公司的業務發展陷入停滯,甚至被競爭對手迎頭趕上,那公司最終受到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如果公司的糾紛一直得不到解決,公司可能會陷入破產的境地,最後公司的股權可能變得一文不值,這個結果是不是大家都預料到了?

    現實中,爭議的各方如果真的撕破了臉,對於利益寸步不讓,公司是可能陷入到這種境況的,特別是當大股東和其他股東陷入爭議的時候,這種情況出現了機率就會大幅增加。所以談判的雙方可以根據公司面臨的外部環境的變化,基於雙方最終的利益訴求提醒對方,這樣下去很容易會竹籃打水一場空。這是迫不得已所能用的方法了,但也是相對比較有效的方法。市場經濟環境中,大家都是求財的,求氣沒有什麼意義。

    綜上所述,股權爭議的型別很多,但無論是哪一種爭議都是有解決方案的,關鍵就是找到彼此之間的利益訴求,各方基於利益平衡的大原則協商出一個彼此認可的合作方案。需要謹記的是,大家終極目的是利益。

  • 3 # 楊洪岐

    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爭議一般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第一,協商解決。這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也是最經濟的方式,只要雙方友好協商,實事求是,互諒互讓,解決爭議之後還可以繼續合作。

    第二,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中間人進行調解,在調解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第三,按照公司章程解決。

    第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透過司法訴訟解決。

    後面兩種解決方式的成本高,代價大,時間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是前面三種,儘可能花比較小的代價解決問題。有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一旦進入法律程式,會出現許多不可控的因素。

  • 4 # 鯨魚法務

    公司股東爭議包括很多種:

    1、股權確認糾紛,就是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產生的爭議。

    2、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就是特定情況下,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公司或其他股東不肯收購引起的爭議。

    3、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的型別非常多,股東與股東中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等等引起爭議。

    另外還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股東名冊變更、股東出資糾紛等等各種爭議。

    股東之間發生股權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以依據《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股權糾紛的案件往往比較複雜,當事人可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當然,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針對股權架構的設計或者在轉讓、受讓股權之前諮詢、委託專業律師可以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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