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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農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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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論壇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你父親當初在獲得這塊荒地的使用權時應該是透過公開協商的方式獲得的承包經營權,屬於“其他承包方式”,根據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如果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承包地也可繼續由繼承人承包。
注意:“其他承包方式”一般適用於四荒地,透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這些土地的承包權。這種承包是有償取得,期限通常較長,投入也很大,法律上允許繼承。
另外,這裡說的“永久使用問題”可能會引起爭議,但是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由於你們選擇的是公開協商的方式,一般不論是承包年限、承包費用、以及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村集體和承包人自行商議決定的,因此也能說得通,村委會的證明在那裡,就具有法律效益。
但是你說8000元土地轉讓費的繼承問題,這個一般是不會給你的,因為這個是當初村集體轉讓給你父親之時,你父親依法繳納的承包費,你們家也使用了這塊土地這麼多年,你能繼承的只能是土地上的收益以及土地接下來的承包經營權。
當然,如果“所有的繼承人”都不願意承包經營,才可以將經營權轉讓,把轉讓費作為遺產處理。注意是所有的繼承人,不僅僅是你,根據中國《繼承法》第10條,根據《繼承法》第十條,將繼承人分為兩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上述講的可繼承的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你有權利繼承,其他繼承人也有權利繼承,除非你父親有立遺囑你記成所有的收益和土地,否則將根據法律進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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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洞庭清水塘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主要採取的是村集體內家庭承包的方式,對那些不宜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則一般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承包。那這些承包的土地可以繼承碼?
家庭承包的耕地可否繼承?耕地是村集體分配給集體內村民進行農業生產所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承包的土地是家庭成員所有的成員共同擁有。如果該戶家庭內部成員死亡,則土地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如果該戶全部消亡,也就是該戶不再存在,自然不存在繼承問題。所以,家庭承包的耕地是不存在有繼承一說。
“四荒地”、林地可否繼承?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根據《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
承包“四荒”的,基於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基於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也就是說,透過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林地是可以繼承的。
回到題主問題,你父親承包的是當時的廢棄荒地,又有村委會的證明,按理說你是可以繼承你父親所承包的那10畝地的。不過,你爸跟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有問題,因為耕地承包最多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而“四荒地”最長承包年限是50年,你父親不可能永久獲得這塊地使用權。
我父親在世的時候,把我們村邊的一個廢坑,經村委會同意自行填埋了,大概有10畝地左右,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內容寫了土地的四至,允許填埋人永久使用。證明裡包括向村委會交的8000元土地轉讓費我可以繼承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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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們國家的鼓勵開荒地的政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對於開荒者來說,國家有法律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於建房。對於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後又撂荒,後續的開荒者能否取得開荒地的使用權,要看前一個開荒者是否構成了撂荒的事實。如果種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過了兩年都沒有人再打理,可以視為是撂荒。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土地,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可以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
墾荒地的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有幾種情況:
第一,當地相關政策對墾荒地的使用權期限有明確規定,且墾荒地沒有超過該期限,則該墾荒地的使用權,可以由其子女繼承。
第二,當地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墾荒地的使用權,則集體可以在墾荒人死後,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其子女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第三,墾荒地直接劃轉成了經營承包形式,死者擁有其經營承包權。則其子女,可以繼承經營承包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