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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小蘭律師

    由於您未提供詳細的事實描述,我僅能假設下列客觀事實條件均滿足的前提下,回答您是否能要求小三返還200萬元?

    假設滿足以下客觀事實條件:

    第一,這200萬元是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

    第二,你們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

    首先,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此可知,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並不意味著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因此,對於這200萬元的處分,應由你們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處分才可以。

    其次,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你們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那麼您老公在未與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將鉅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事後亦未得到您的追認,嚴重損害了您的合法權益。另外,您老公與小三的婚外情關係,以及贈與小三財產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

    如上分析,您老公給小三200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您可以要求小三返還您老公贈與給她的200萬元。

    另外,根據不同的客觀事實,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1.哪些情形下,無法要求小三返還200萬元?

    2.哪些情形下,老公的贈與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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