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梁歡發微博質疑大張偉抄襲,稱其改編的《愛如潮水》是照搬國外知名DJ編曲,並放出兩段影片與粉絲爭辯。梁歡還勸其:“如果沒有充足時間,就不要再自己編曲了,提供天才主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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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歡的所謂指責,純粹是因為2016年7月錄製吐槽大會的時候被大張偉當場吐得不輕,然後打擊報復,瘋狂栽贓大張偉的混音作品長達7個月120多條微博,完全是大張偉得罪了這個小人。因為吐槽大會是王思聰投資的,所以王純屬看熱鬧不嫌事大的炒作。網上有影片,看了你就明白了。
最近,國民老公、娛樂圈紀檢組組長王思聰在微博直指大張偉在節目中改編的《愛如潮水》抄襲國外DJ編曲單曲,再度陷入抄襲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大張偉的《愛如潮水》與Zedd《Candyman》的對比影片
http://v.qq.com/x/page/k0318dlf8ke.html(複製網址觀看影片)
而《Candyman》的原作者Zedd在看過大張偉的影片後,透過其官方社交帳號表示:“實話說,我認為這是對《Candyman》的公然盜竊。”Zedd還在回覆網友評論時說:“那個伴奏是個1:1畫素級的抄襲,從結構、到合成器音色……甚至所有的 breaks 與 fills,所有的一切都是抄襲。”
有趣的是,Zedd的《Candyman》也被指抄襲了Zookeepers&Sedge的《Aftershock》。
先拋結論:大老師的改編的《愛如潮水》副歌部分的編曲思路和Candyman確實一模一樣,大老師在這裡確實抖機靈了,但是從法律認定的角度來說不構成抄襲。理由如下:首先必須承認的是,大老師改編的《愛如潮水》副歌部分編曲的音符表達的切分節奏、主音合成器的音色、低音線、節奏確實和Candyman一模一樣,這也許從編曲者的角度來講是抄襲(特別是電子音樂編曲者),但是至少從法律認定的角度來說這不可能構成抄襲。
為什麼,因為法律對音樂作品抄襲的認定,現在更多地是從旋律的角度來認定。我們知道,《愛如潮水》和 Candyman這兩首歌的主旋律是半毛錢的關係都沒有的,但是我們現在是對兩首歌的編曲是否雷同有爭議,所以主旋律我們先拋開不談,只談編曲的旋律。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假設這兩首歌都沒有主旋律,《愛如潮水》沒有"再也不願見你在深夜裡買醉",Candyman沒有"And it feels so good, oh yeah"那這兩首曲子的旋律是否雷同?答案是否定的。我稍微學過一些吉他,就用我淺薄的吉他和絃知識來說一下這一點吧,非音樂專業有些東西不能特別準確的表達,請多多擔待,但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我儘量表達清楚。
Candyman的副歌和絃進行由Dm,C,F三個和絃構成,其副歌一次迴圈是兩個小節,一共有八拍,前兩拍是Dm,後兩拍是C,最後四拍是F。但是在C調下的《愛如潮水》的副歌和絃進行由F,Em,Dm,G,C五個和絃構成,整個副歌一共有四小節,第一個小節四拍都是F,第二個小節四拍都是Em,第三個小節四拍都是Dm,第四個小節前兩拍是G後兩拍是C。所以說他倆從旋律上來說根本不可能雷同。或者說再簡單點來驗證,你放著Candyman的伴奏能唱《愛如潮水》嗎?或者你放著大老師編曲版本的《愛如潮水》能唱Candyman嗎?肯定不得行噻。所以說,這兩首編曲至少從法律認定的角度來說非雷同,大老師的作品不構成抄襲。
這裡補充一下,上面是基於這兩首歌都沒有主旋律,以伴奏旋律作為主旋律的假設作的分析,但是在現實法律認定中至少從目前來看是不可能拋開主旋律來認定的,這裡只是為了說明這兩首歌如果都是隻有伴奏編曲旋律的純音樂的話大老師的作品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抄襲才作的假設。但在現實中,因為只是編曲而非作曲,根本不會涉及對其抄襲的法律認定。
但為什麼又說大老師確實在這裡抖機靈了,也許從編曲者(特別是電子音樂編曲者)的角度來說是抄襲呢?這是因為完整的音樂本來就不單單包括旋律,還包括樂器的音色、打擊節奏、各種樂器的演奏編排配合等等,我認為特別是在電子音樂這個領域,音色節奏這些東西是比旋律顯得更為重要的,旋律是被弱化了的,是這些東西構成了其與其他作品的差異性,創作者在這些東西上花的功夫也是比旋律更多的。因此,我說也許從編曲者(特別是電子音樂編曲者)的角度來說這是抄襲。
這就是實踐和法律相脫節的地方,法律對抄襲的認定更多地從旋律的角度來認定,我認為一方面是出於認定技術難度的原因,一方面是出於一般大眾對音樂的認識方面的原因,還有一方面是出於保護創作方面的原因。前兩者原因是相互聯絡的,就是說一般大眾認為某首歌好聽一般是從他的旋律認識的,對歌與歌之間的不同也是從旋律來認識,這時法律當然就會選擇更多從旋律的角度來認定抄襲,而且認定旋律抄襲已經很複雜了,如果把編曲因素再加進來就是難上加難了。再就是保護創作方面,我認為很多歌曲的風格很大程度上是從編曲來劃分的,比如說朋克很多吉他都是針針扎針針針;鼓都是動詞大洞大洞大洞大,布魯斯都是那個和絃進行都是那個boogie woogie的節奏,FUNK很多都是那種清亮音色快速的吉他切分,雷鬼很多都是那種比較慵懶的音色清亮的吉他切分,大編制樂隊爵士樂都是各種管樂這麼吹那麼吹,簡單的民謠吉他彈法都是5 3 2 3 1 3 2 3,和絃進行都是1645套路,dubstep都是那種哇哇哇突突突的聽感和節奏,當然我這裡只是概括來說,不是說大家都一樣沒什麼新意,是說同一種風格音樂他的編曲必然有很多元素是相似或者相同的,如果這個都認定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了,音樂就沒法創作了。
但是我認為隨著音樂的不斷豐富化多元化,很多旋律之外的東西應當也是需要值得法律評價、保護的。比如說在純電子音樂領域,電子音樂是弱化旋律強化節奏、音色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還以旋律作為主要判定標準其實是很不公平的,因為創作者在其他方面所付出的具有獨創性的EFFORT是更多的。而在伴奏編曲領域,某些風格化元素的雷同我認為是可以允許的,但具有獨創性的多元素組合的雷同卻是應當被認定為抄襲的(比如說大老師的這個例子),當然這些應然層面的東西需要很多方面去努力推動才能達成了。
有人說,談那麼多法律幹嘛?談法律,我先不說什麼創作什麼智慧財產權,法律最直接的代表著利益。比如說這個事情裡面,大老師改編《愛如潮水》並公開表演,是需要經過《愛如潮水》版權方同意的,如果版權方要求的話也是要付費的,但大老師選擇使用與Candyman雷同的編曲是不需要其版權方同意也不需要付費的。當然,這裡談的是大老師根據那首編曲一點一點把音色、節奏等等各種摳出來了並賦予了新的和絃進行,如果是原原本本使用了Candyman的伴奏那當然也是需要經過同意並且如果被要求的話也是要付費的。再有一點就是責任,這一點是看了梁歡老師今天在微博的長文想到的,梁歡老師說大張偉應當負責,可是負什麼責呢?至少不是法律責任,因為就像上面說的,法律雖然沒有倡導這種行為,但是也沒有做出任何負面評價,這麼幹至少在現在來說是不違法的。如果要說負責的話,那隻能說大老師違反了電子音樂行業的行規,從這一點來說應當負責,應當站出來說明,應當道歉。
梁歡老師說所有音樂上的抄襲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抄襲(見下圖),這一點我不認同。不是說有人告了才涉及法律,有沒有人告,那是維權意識、維權成本的問題,和這不是一回事。法律是一個行為的評價標準。比如說殺人,不管有沒有人殺人,殺人這個行為都是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的。比如說旋律抄襲,比如說沒有經過授權的音樂表演,這些行為就算沒有發生也是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的。但是大老師的這個行為,是沒有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的。
抄襲這個詞,是一個帶有負面評價性質的行為描述,不是一個客觀描述某一行為的詞。大老師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copy沒錯(在編曲這個領域大量存在合理的copy行為我想這應該沒什麼爭議吧),但是這種copy是不是抄襲就另說了。電子音樂行業的人認為這個行為是不好的,是違反行規的,說這是抄襲,這沒問題。但是法律沒有對這種行為作出負面評價,那這個行為至少從法律的層面來說就不是抄襲。
梁歡老師更新瞭如上圖的這樣一條微博,再加上Zedd發推稱大老師的編曲是公然地偷竊,於是我想再補充一點。梁歡老師對《著作權法》的質疑一是對抄襲界定的質疑,二是對保護作用的質疑,在我看來這條微博的潛在涵義就是說這法都那麼沒用了我們還是先別談什麼法了談點別的吧。中國法律對抄襲的界定確實比較嚴格,也確實有一些大家認為抄襲的歌曲被告了但是最後判決沒有抄襲,這其中的原因因為沒看到判決書及其它相關材料,我也不好斷定這是為什麼,但目前在沒有令人信服的對相關案件資料、個案具體情況分析的情況下,我對《著作權法》對音樂著作權作用有限這個結論持保留意見。關於抄襲界定的標準,先且不說其是否嚴格,我們退一萬步說,即使中國法律的標準不那麼嚴格(就是說沒到梁歡老師所說的原封不動的照用的程度),其還是更多的從旋律的角度出發去判定是否抄襲,我不敢說這在世界範圍內都是這樣,但至少可以說不止中國是這樣。
我一直反覆在說法律怎麼樣法律怎麼樣,為什麼這一點那麼重要,我想再用更稍微直觀點的話說說。之前說法律有一個評價作用,法律還有一個權屬利益的劃分、確認的作用。怎麼講,比如說房子,你住在這個房子裡,或者說是你花錢買的,這房子是不是你的?不是,怎麼才是?根據法律規定,要登記,只有登了記這房子才算是你的。好我們現在來說著作權領域,一段旋律,根據法律規定,是你獨創性地創作的,那它是你的了,你可以賣,可以授權給別人,別人侵權你可以告他。一組音色、節奏、音符切分的組合,或者說編曲,是你獨創性地創造的,但是不好意思根據法律的規定,這就不是屬於你的,你不能拿去賣拿去授權,別人用也不存在侵權、盜竊的問題。這時你想憑什麼啊是我創造的怎麼就不是我的,我們憑直覺也會這麼想(我想Zedd也是這樣,這是我創作的,你拿去這麼用,不是公然地盜竊是什麼),就像房子一樣,憑什麼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了房這房子不是我的,我們憑直覺也會這麼想,可是法律就是這麼規定劃分權屬利益的(這麼規定的原因是多方面利益的考量了這裡不再展開,鄧柯老師以前說過可以參考參考),這房子是你買的沒錯,可是要說是你的就得登記。這段音色節奏等等的組合或者編曲是你獨創性地創作的沒錯,可是他從法律權利歸屬的角度來說就不是你的。(which is 我認為在電子音樂領域和比較有獨創性的編曲領域不太公平的,這之前也說過,推動是必要的,但是法律現在就是這樣)。
補充完上面這段看到大張偉(本人,非工作室)的宣告,大概意思是說音色音序節奏是他學著做的,確實不是他的原創,edm領域沒要求全都要是自己的原創。這個領域確實我不太懂,人家的行規是不是這樣我也確實不知道,但是從法律權利歸屬的角度來說沒跑出上面講的那些的範圍。
梁歡老師更新了這樣一條微博,本著強迫症不補充不得勁兒的原則,我再補充一點。梁歡老師一直秉承的一個理念就是,還沒告呢你咋知道違法不。沒錯《著作權法》沒有寫明我們只保護旋律作曲不保護編曲(也不可能這樣寫),但這不意味著沒有標準。在法律比較不明確的情況下,我們有一個標準叫司法實踐的標準可以參考(儘管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參考已有的司法實踐對未來爭議判斷解決的作用還是很大的),而現在在可以查到的判決裡都是不保護編曲的。比如說李麗霞訴李剛、陳紅、蔡國慶侵犯鄰接權、錄音製作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關於李麗霞主張權利的性質,與交響樂的編曲不同,本案所涉的歌曲編曲並無具體的編曲曲譜,它的勞動表現為配置樂器、與伴奏等人員交流、加諸電腦程式設計等,編曲勞動需藉助於演奏、演唱並最終由錄音及後期製作固定下來。不可否認,經過編配、演奏、演唱、錄音等諸項勞動所形成的“活”的音樂與原樂譜形式的音樂作品並不完全相同,構成了一種演繹。但是離開了樂器的演奏(或者電腦程式設計)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編曲的勞動無法獨立表達,因此一般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編曲權。作為錄音製作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就如同錄音師並不享有特定的權利一樣,按照行業慣例,上述勞動在被整合為錄音製品後,該勞動成果所形成的權利由製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李麗霞所主張的編曲權即是著作權法中的錄音製作者權。這裡的錄音製作者權是什麼?就是說某人對這段原原本本的錄音享有的權利,在既有著作權又有錄音製作者權的情況下,法律既保護其作品獨創性又保護其錄音成果。但是在只有錄音製品權沒有著作權的情況下,法律不保護這段錄音製品的獨創性,只保護這個錄下來的成果,就是說這個錄下來的成果別人不能拿去原原本本地用,但是別人製作了一個很像甚至一模一樣的編曲然後自己錄了,這是沒有侵犯原錄音者的錄音製作者權的。在別的法院都判決編曲不具有獨創性的情況下,Zedd起訴抄襲並主張自己的音樂中除了主旋律除了和絃進行以外節奏和伴奏音色的組合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獨創性,這其實真是很難得到支援的(至少在現在來說),你怎麼去證明你的音色、節奏是那麼的不一樣,連音色都要作為著作權保護,如果判勝訴了,以後的別的編曲爭議怎麼判,這次的判決跟以前的區別在哪裡,這個標準怎麼界定,難道專門出一個司法解釋將電子音樂領域的音色創作納入著作權保護?這是不現實的。編曲的獨創性為什麼難以得到保護,我在之前簡單說了一些,在這裡就不再贅述了,如果有興趣可以看看鄧柯老師更詳細的分析。但是Zedd如果起訴的話,我認為儘管很可能輸但仍然值得一訴,就像我之前說的,應然層面的東西需要很多方面去努力推動才能達成,而這種推動是需要實際行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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