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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宇澤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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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談史論新
(一)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作為一個傳統的婚姻禁忌在中國古代社會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時期既已如此,據《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條”記載:“同姓不婚,其生不蕃”,說明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了近親結婚對子女的生長不利。唐代婚姻沿襲了前朝制度,並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但是何謂同姓?同姓的標準是什麼?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現在不同姓,有的是現在同姓,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處理?《唐律疏議》中的《戶婚》14卷給了具體的解釋:“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難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別,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
(二)親屬不婚
中國一向都是一個很重視倫理道德的國家,凡是違反倫常與自己近親屬結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唐律明確規定了親屬不得為婚的範圍:“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三)官民不婚、良賤不婚
唐代為了維護社會的等級制度和官員的威嚴,官民不婚和良賤不婚是婚姻締結時必須遵循的兩條原則。唐代法律禁止主管官員與自己所轄的部屬官吏、百姓互為婚姻。根據《唐律疏議》卷14“監臨所娶監臨女”條規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論加二等;為親屬者,亦同。行求者,各減二等,各離之。”從中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範圍有多大。首先,官指的是“監臨之官”以及“在官非監臨者”。打個比方,就是一個地方的縣官,他不可以和在他管轄範圍內的女子結婚。其次,“婚”的範圍也不同,“唐律所說的‘婚’是指為娶所監臨女為‘妾’,而唐令則只是說不得交婚,並未明言專指納妾,應該既包括納妾,也包括娶妻,甚至還可能包括嫁女。另外,唐律明確指出這種‘婚’包括為自己和為親屬兩種情況,唐令則沒有具體指明,但考慮到在唐代結婚並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整個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說的‘交婚’應該也是既包括為自己,也包括為親屬。(四)禁止僧道為婚
宗教反映出一定時期內社會中不同類的人不同的觀點和追求的意識形態,到了唐代,佛教和道教的發展日趨完善並逐漸規模化,寺院經濟作為封建社會一種重要的經濟形式登上了歷史的舞臺。“道士、女官、僧、尼都被稱作是出家人,屬於特殊的階層,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唐代律令當中雖然沒有關於禁止出家人結婚的規定,但是在唐代關於佛教、道教的規範性檔案《道僧格》中,卻有這方面的內容。”其中記載道:“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門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也就是說,若僧尼和道士結婚,從中撮合的人要處以苦使的處罰。“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從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關於對僧道不為婚的禁止性規定,不僅出現在佛、道的戒律裡,國家的法典裡似乎也出現過。到了宋元時期,這一點就更加突出。可見唐律對後世的影響頗深。
(五)禁止妄冒為婚
妄冒為婚,主要指的是男方或女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如向對方隱瞞己方的年齡、身份、身體狀況等,或者是假冒頂替,以次充好,以庶為嫡、以小為大等。唐代關於妄冒為婚的違律行為,處以的刑罰頗為嚴重。“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著,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未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長幼,當時理有契約,女家違約妄冒著,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違約之中,理有多種,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類皆是。”
(六)禁止買賣婚姻
貞觀時期,唐太宗曾親自下詔書禁止買賣婚姻,詔書雲:“氏族之盛,實繫於冠冕;婚姻之道,莫先於仁義。自有魏失御,齊氏雲亡……乃有新官之輩,豐財之家,慕其祖宗,競結婚媾,多納貨賄,有如販鬻……自今以後,明加告示,使時嫁娶之序,各合典禮,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賣婚。”唐高宗時,為了進一步限制買賣婚姻,在顯慶四年十月十五日規定:“自今以後,天下嫁女受財,三品以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品;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嫁女貲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從中可以看出,依官品嚴格限制了聘財的數量,對買賣婚姻做出了極大地限制,這是唐代立法上的一個進步。
(七)禁娶逃亡之女為妻逃亡女指的是因違反某種罪,而由於監管不力導致其逃逸的婦女。這種女子一般在逃亡之後,多半都會隱姓埋名,夫家往往看其可憐,便收留在自己的家中。所以如果給與夫家嚴重懲罰的話是極為不公平的,唐律根據具體的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女無夫,又會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從離。其不知情而娶,準律無罪,若無夫,即聽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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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黑豆
提到唐代,很多人會覺得那是中國婦女的黃金時代。和強調守寡殉葬、三從四德以及纏足作為時尚的後世來比,唐代婦女更加自主且更有權力。當然,包括婚姻。
前面的答主老師們已經回答了一些婚姻方面的規定。我在前面老師們的基礎上,再補充一點點吧。
首先,公主的婚姻。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統治者和親,是公主們的慣例。可以追溯到漢朝用於安撫匈奴的和親政策。但是,漢朝送出去的“公主”很多是名義上的公主,而非真正的公主。而唐代幾乎都是真正的公主。倒是有過一次例外,但是這種機率很低。
隨著唐朝國力衰落。這些嫁到外邦的公主影響力也減弱了。雖然沒有實質被虐待的證據,但是她們生活中還是會遇到一些困境。例如太和公主。
第二,名門望族的婚姻。名門望族相互通婚。這點來說,婚姻並沒有後世很多人想象中自由。
當然,如果不是名門望族想通婚,那麼,不管男女,需要出一筆“陪門財”。
不過,整體來說,與前朝相比,唐代婚姻政策相對還是較為寬鬆。而與後世相比,也是少了很多“規矩”吧!
回覆列表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齡,唐太宗貞觀元年定為:“男20歲,女15歲”就可以結婚;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為了增加人口,把結婚年齡又降低到“男15歲,女13歲”。 唐代確立
婚姻關係
第一步是立“婚書”。因唐代法律規定長輩可以包辦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從,法律規定,丈責一百,因而,決定了唐代的婚姻並不是自由戀愛,一般不能體現青年男女的個人意願。除了立“婚書”外,唐代由於受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婚俗的影響,買賣婚姻
非常普遍。據《新唐書--高儉傳》記載: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貨,故人謂之賣婚”。唐代對不同等級的人結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議》裡說:“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之間既然有差別,是不能結婚的。唐律還規定,如果下賤的人娶了良家女子為妻,就徒刑一年半。唐代禁止近親結婚。唐代法律規定,禁止同姓和表親結婚,如違反徒刑或杖刑。唐代允許寡婦再婚,唐太宗貞觀元年下詔:“過了守孝期的婦女,可以再婚”。唐代納妾是合法的,唐律規定,婢女被主人寵愛並有了孩子
,可以接納為妾;妻子年過50以上沒有生育
子女,丈夫可以納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