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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泰科技

      一、私募基金登記流程

      註冊賬號---登入系統進行基金業協會會員的申請---填寫會員代表資訊--進行管理人登記---填寫管理人的基本資訊---協會進行辦理---材料完整進行暫緩登記---20個工作日內公示完成登記。

    二、登記時限

      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透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三、公示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絡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資訊以及基本誠信資訊。

     

    四、私募基金備案時點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資訊。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五、私募基金備案時限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透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資訊。

     

    六、資訊報送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資訊,包括規模、單位淨值、投資者數量等。

      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訊,包括認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每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資訊。

      每年度4月底前,透過系統填報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七、重大事項報告,

    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高管發生變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的合夥人發生變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6)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私募基金執行期間發生重大事件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發生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1)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2)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3)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5)對基金持續執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 2 # 總局市局核名

     成立私募基金備案最新流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資訊:(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四)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資訊:(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 3 # 花木精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衝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註冊及經營範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資訊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資訊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註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型別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範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資訊。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範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資訊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範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註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資訊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型別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稽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採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透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註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釋出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麼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準?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資訊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檔案。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託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檔案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係的檔案。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資格沒有滿足《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資訊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透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資訊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資訊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透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釋出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透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定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資訊,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透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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