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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叨職場

    第一,合同法的角度。首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都屬於承攬合同。承攬人(乙方)按照定作人(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監理和施工分屬兩個不同的承攬合同,在法律上兩個合同之間是沒有任何關聯的,也互不影響。所以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甲方代表完全是可以不一樣的,李某擅長管理施工單位,那麼他可以做施工合同的甲方代表,王某擅長管理監理單位,那麼他可以做監理合同的甲方代表。只是一般情況甲方代表都是由建設方的專案總擔任,所以大部分會是一個人。

    二、從施工管理的角度。我們知道施工和監理都屬於建築行業,那麼除了符合合同法規定,還要符合建築行業的管理規定。甲方代表是需要在很多建築檔案資料上簽字的,像什麼開工報告、圖審檔案、竣工驗收報告等。這些資料上,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是需要在同一張表格上簽字蓋章的,這個時候建設方籤兩個人的名字肯定也不合適。但是好在建設方的專案總不像監理方的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方的專案經理需要職業資格證書,即便兩個合同籤的不是同一個人,後期變更成同一個人也沒有太大關係。

    所以說同一專案監理合同的施工合同的甲方代表不是一個人沒有關係。但是如果說的不是甲方代表,而且說同一個專案分別有兩個單位和監理方、施工方籤合同那肯定 不行的。不管是施工總承包還是總承包管理的方式都不行,哪怕這兩個甲方是同一集團的子公司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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