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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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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章君
自由意志是真實的,不是幻覺。
如果自由意志不真實,那麼一切其實都將是機械性的,從而完全是宿命論式的。這必須建立在整個世界的因果機制為機械決定論的基礎之上。
但事實是否如此呢?非也。量子力學的邏輯基礎不是決定論的,而是建立在機率統計的基礎上,具有隨機性的特點,是不確定性與確定性的結合。
也就是說,如果量子力學是真實的,那麼生命的自由意志就必然存在;反之亦成立。
而今天,除了一些無知的民科會否認量子力學,整個科學界沒有人否認量子力學,並且正在試圖以量子力學來統一相對論。後者還是具有高度決定論性質特點的,與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的命題其直接相關度還不高。
我們不妨再從常識觀點來看整個世界因果規律本質上的機率性特徵。我們假設有十個人構成的一個小團體,這十個人的組織結構是不分上下等級的,只是聚在一起,而無固定模式。我們不仿將此想象為一場大眾電視的真人秀。我們會發現:任何一個人都會影響其他人,也就是說任意一個人也受其他人影響。這意味著:每個人的行為都在時刻動態影響著其他人。那麼:到底誰影響誰?誰決定誰呢?沒有。因為十個因素在同時作用。而每一個因素從決定論觀點來看,都是受其他九個因素所影響的;但問題是,其他九個因素又同時受著該因素的影響;這就導致了誰都無法決定誰的局面的出現。
至此,我們應當明白,自由意志確實是真實存在的,一個人當下的意志是很難完全被外在所決定的,很大程度上還取決於其內在在與外在的動態互動反應中做出的自由選擇。
當然,過度自由化的結果常常會是高對抗與高衝突,這導致了人類便開始趨向於對組織化與秩序化的偏愛,因為這樣的話,將會更具決定性與可預測性。但是完全組織化,過度走向決定論,肯定會使人類又會失去本有的自由與創造性,因此明智的人類,最終肯定是選擇平衡兩者:在確定性與不確定性之間擺渡。
但毫無疑問,人類的自由意志是必然存在的。只要你足夠勇敢,上帝與魔鬼都掌控不了你!只有你自己才能掌控你自己。但這也意味著有利與不利的兩面。
不利的訊息是當你處於困境時,真的恐怕會完全等不來外來的救世主;而歸根結底,恐怕你真的完全只能依靠你自己來拯救你自己,把自己當作自己的救世主本身。但有利的一面卻又是:天道酬勤!然後其中確實存在會存在著一些莫名其妙的運氣或厄運可能都是你自己完全無法掌控的。
怎麼妥善對待這一切呢?真的完全在於你的自由意志是否足夠強大!
問題的主要來源是看了sam harris的一本叫做free will的書以及他的一些訪談和演講,自己趨於相信free will只是個幻覺。
回覆列表
在前面一個關於“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的問題中(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69726067283198222/),我簡單總結了自由意志之爭中的兩個核心問題:相容性難題與可理喻性難題,既傳統主流定義的自由意志似乎既與因果決定論衝突,又與因果非決定論衝突。除此之外,當代科學研究的不斷髮展,尤其是腦神經科學、分子生物學、發展心理學等領域的研究,似乎都在暗示人的各種選擇(包括“意志力”本身)受到各種先天后天各種“區域性”因果性因素的制約甚至決定,間接給予“自由意志是幻覺”這個看法以支援。那麼自由意志真的只是幻覺嗎?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首先明確我們究竟是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自由意志”一詞。如我在前面的回答中所說,與因果決定論、非決定論有根本衝突的,是傳統主流定義下的自由意志,亦即“本可另行其是的能力”(或者可以稱為“形而上學自由意志”);但採納其它定義的自由意志則未必都存在類似衝突。至於科學研究所暗示的各種“區域性因果決定論”,其對自由意志構成的挑戰其實只是形而上學意義上(全域性)因果決定論挑戰的較弱變體;如果自由意志經過合理重新定義後可以規避全域性因果決定論的挑戰,那麼區域性因果決定論也不在話下。
所以這裡問題就變成:我們究竟能否找到對自由意志的合理的修正性定義?進一步地,我們需要問:怎樣的修正性定義才算是“合理”的,而不是反對者所批評的那樣陷入“強行扭曲定義”(argument by definitional fiat)的邏輯謬誤?對此,一方面當然需要修正性定義能夠容納我們關於自由的某些根本直覺,並且不會匯出新的難以解決的問題(比如我在關於“何為自由意志”的回答中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69718824596799757/舉了Frankfurt的“二階欲求”定義為例,簡單說了它潛在的幾個麻煩);另一方面,修正者也需要回應“憑什麼我們要關心自由意志的存在性、為什麼不乾脆直接承認自由意志是幻覺、而非要透過修正定義的方式來保留自由意志這個概念”這樣一種挑戰。
那麼為什麼我們要關心自由意志的存在性(進而修改其定義以規避因果律困境)?多數哲學家認為,這是因為自由意志概念是與道德責任概念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我們關心自由意志,根本上是因為我們關心道德責任。比如,之所以自由定義在傳統上與“另行其是的能力”掛鉤,是因為根據對“應當蘊含能夠(ought implies can)”原則的一種理解,倘若一個(在現實中選了A而沒選B的)人“根本不可能”選B不選A,我們就沒有理由指責她“你當時怎麼沒選B而選了A”(或者誇獎她“幸虧你當時選了A而沒選B”);既然她本來就只會選A不選B,那麼這種指責和誇獎都是沒意義的。把這個原則應用到現實中,會發生“我們沒理由懲罰罪犯(因為他們的行為都是早就決定好的、自己無從改變)”等等推論,這恐怕是我們不願看到的。(對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之間關係的更深入討論,可以參考John Fischer等人的著作。)
正是因為道德責任概念是人類社會正常運作的根基,所以當(與其密切相關的)自由意志概念遭到挑戰時,我們要麼就對後者的定義進行修正以化解挑戰,要麼就切斷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之間的關係,並在此前提下將自由意志當作幻覺加以放棄。嘗試修正自由意志定義者,正是因為覺得“切斷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之間關係”這條路比“修正自由意志定義”這條路更難走(而且其顛覆性一點不比後者少),所以才選擇去修正其定義、否定“自由意志是幻覺”這種判斷。
換句話說,傳統定義下自由意志與因果律的不相容性,並不必然意味著自由意志是幻覺,而是要結合對道德責任等問題的考察,來判斷究竟應該修正自由意志定義、還是放棄自由意志概念(並將其與道德責任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