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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汽車匯聞

      【案情】

      2013年4月2日21時30分,陶某才駕駛桂08-33976號多功能拖拉機在貴港市一級連線樟竹路口翻車停放在一級連線東側車道內,未設定警示標誌等措施,黃某安駕駛桂M*****號大型臥鋪客車沿一級連線公路東側機動車道由南往北行駛,也未看到陶某才車倒在車道內,於上述時間地點,上述兩車發生碰撞,造成上述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4月17日,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貴公交一認字[2013]1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才和黃某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桂M*****號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原告東蘭總站,黃某安系原告僱請的司機,在本次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發生本次事故後,桂M*****號車經被告人財保貴港分公司定損,定損額為14415元。該車經貴港市港北區三元客車配件經營部、貴港市港北區呂廣海汽車配件部修理,修理費為14415元。

      桂08-*****號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被告陶某才,其持有有效的駕駛證,該車在被告人財保貴港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 2013年3月30日0時起至2014年3月29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事故當日,桂08-*****號多功能拖拉機翻車後,由於三角架警示標誌被壓在工具箱內,被告便在距事故發生現場150米範圍內分別擺放了幾堆樹枝作為警示標誌,前面也有減速標誌,如桂M*****大型客車減速慢行,事故是不會發生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客車司機駕駛原告所有的桂M*****號大型臥鋪客車碰撞到被告因翻車而停放在一級連線東側車道內的桂08-*****號多功能拖拉機,是因為被告未設定警示標誌等措施,從而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應認定被告與原告客車司機承擔同等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貴公交一認字[2013]1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才和黃某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該認定書系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鑑定等法定程式而作出,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事故照片、當事人陳述等充分的證據證實。該認定符合客觀實際,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第二,被告陶某才辯稱其在翻車後由於三角架被壓在工具箱內,所以在來車方向放置了樹枝作為警示標誌,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原告的司機超速行駛所造成的,所以應由原告方承擔全部的責任。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1時30分,被告陶某才翻車後車輛停放在行車道內,之後僅是放了一些樹枝在來車方向,在夜間行車過程中很難發現不具有反光功能的樹枝,且就算是發現樹枝也不能確定是前方發生事故。被告陶某才在發生翻車事故後應在來車方向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並迅速報警,故被告陶某才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且被告陶某才也未能提供證據推翻交警作出的認定,故本院對被告陶某才該辯解不予採納。

      第三,原告的司機黃某安在夜間行車不注意觀察路況,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過錯。根據責任人對本次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比較,本院認為應由黃某安、陶某才各負本次事故50%的責任較符合本案的實際。因桂08-33976號車在被告人財保貴港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對於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財保貴港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陶某才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50%。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4640元,先由被告人財保貴港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12640元,由被告陶某才承擔50%即6320元,原告自行承擔50%即6320元。

      知識關聯:

      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認定:

      1、獨立因果關係

      獨立因果關係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2、綜合因果關係

      綜合因果關係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為,而且這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著因果關係;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又分為重複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為重複的綜合關係;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為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

      3、參與因果關係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著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絡,不過這種關係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髮生關係後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係就稱為參與因果關係;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上也屬於參與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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