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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這個問題有兩個層面。

    第一,在2004年之前,徵收與徵用這兩個詞義是混用的。再次之前,大多數法律檔案中的表述都是徵用,但其實是徵收的意思。2004年,國務院出臺檔案,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徵用”正式更改為了“徵收”。

    第二,2004年之後,“徵收”與“徵用”兩個詞彙並存,但詞義依然分離。徵收主要指集體土地所有權變為國有土地所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徵收。而徵用是對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等,基於緊急情況的對其使用權的一定時期的使用。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徵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徵用則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的行為,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所有權是否轉移。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徵收後財產所有權由個人或集體所有變為國有,不涉及返還問題;徵用後財產所有權性質不變,但所有權人暫時喪失使用權,徵用結束後,如果財產沒有滅失,仍需要返還給權利人。

    除此之外,二者還有以下不同:

    1.適用物件不同。徵收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包括動產;徵用則不動產和動產均有適用。

    2.適用條件不同。徵收和徵用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徵用還要求是為了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徵用的酒店、高校校舍等,應當返還給被徵用人;其他易損毀、滅失的物資,應當給予補償。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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