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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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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睿哲資訊
在我們對科睿哲的使用者進行調研時,發現有不少群眾分不清楚徵收和拆遷的區別。從針對的土地性質、審批程式、補償標準的來說,徵收和拆遷都有著很大的區別。只有搞清楚這兩個概念,才不會吃虧。
土地性質不同,補償標準不同!
首先從土地性質說起,中國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相對應的對於拆遷來說,也是分為兩種,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另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而徵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法律上所進行的程式叫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徵收的是土地,目的是把集體土地的性質轉成國有土地,只不過地上有青苗給青苗補償,即生活中常說的徵地;地上有房子給房子補償,常叫為拆遷。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進行的程式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其徵收的是房子,同時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且並不需要改變土地性質。不同性質的房屋拆遷所進行相關報批審批手續,而且對於補償參考的標準都是不同的。
其實“拆遷”是中國經濟社會在轉變時期的一個特色理念,是具體發展中大眾對於政府進行房屋拆除,人民搬遷的形容。目前,法律上將“拆遷”一詞規範為“徵收”,但是它們在本質上的意義沒有很大差別。從這也不難看出,徵收拆遷涉及了到了很多平時用不到,但在徵遷中會讓你覺得困惑、猶疑的法律知識,這其實也是我們科睿哲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綜合管理平臺存在的意義。
一個幫助徵遷人“秒懂”法律的平臺
徵收拆遷之所以容易發生糾紛、產生不信任,它牽涉的法律規則眾多也是其重要的誘因之一。我們隨手在網上查詢,就能搜到諸如“這幾種拆遷行為不合法”、“解讀拆遷新法”、“徵收拆遷中的貓膩”這樣的文章,從這些文章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人們對於徵遷有著許多關於法律法規上的疑問,試想下,當實際進行徵遷人遇到這些“多如牛毛”的疑問,該何去何從?而這就到了我們科睿哲出場的時候了。
科睿哲的主要功能中有專門法律法規這一項,工作人員可以隨時調取最新的法律規則,省卻了在網路上遍尋法律規則的時間,這想當然地極大的提高了徵遷的工作效率,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的簡便,讓工作人員更迅捷的觸及到相關的法律規則,更有利於創造出合乎法規、公平公正的徵遷環境。
科睿哲之所以成為了眾多城市徵遷的“必備”,就是來源於它將徵遷這項複雜的工作變得簡單。不僅僅是法律規則,它有專門的檔案管理系統、土地房屋徵收安置業務系統、土地房屋協議與簽約管理系統、土地房屋徵收安置房源管理系統、土地房屋徵收線上選房系統、土地房屋徵遷大資料應用與分析系統、資金與成本估算管理系統等等,這些系統讓徵遷工作人員無論是算資料、管理房源、跟蹤專案程序等,都可以透過科睿哲來完成。
網際網路+之所以在眾多行業中成為新的主流,就是因為它能引導一個更公平、透明、法制的環境,對於徵收拆遷也不例外。隨著越來越的城市地區啟用科睿哲土地房屋綜合管理平臺,我們也明顯地看到徵收拆遷的改變,Sunny、和諧、法制,屬於這個時代的徵遷正在隨著科睿哲的落地實施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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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辨篤行之
我個人感覺啊,就字面意思,徵收是產權主體的變動,例如集體徵收為國有,拆遷是實物的消失,例如房屋拆遷,指的是建築物拆遷,而徵收是權利性質的變動。另外,拆遷在書面上應該是要退出歷史的,根據2011年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從以前的房屋徵遷管理改為房屋徵收與補償。從兩個名詞的改動,說明以後徵收活動更合理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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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浩然如煙
1.土地範圍不同:徵收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的意思是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2.利益需要不同:徵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於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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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平律師事務所
“拆遷”一詞從字面上看,“拆”就是把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拆除,“遷”就是將土地上的原有使用人遷移到別處。而“徵收”一詞,是政府基於對土地的徵收繼而拆除土地上房屋的行為。依據中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以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從廣義上來看,土地的徵收不僅包括對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前者表現為國家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後者則表現為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1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主要使用“拆遷”一詞,2011年國務院又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取代了之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後“拆遷”一詞就不應該再存在,取而代之的就是“徵收”一詞。
“拆遷”是中國經濟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箇中國特色概念,而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是現實中人們關於政府拆除房屋、要求公民搬遷活動的一個概括。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使用“徵收”這一較為規範的法律概念,代替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拆遷”一詞,但實質上二者的含義基本上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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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徵收和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徵收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人取得個人或者集體的財產所有權並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拆遷是拆遷單位依據相關批准檔案實施的拆除被批准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並給於被拆遷人補償的行為。二者並沒有顯著的區別。
回覆列表
很多人將“拆遷”與“徵收”混為一談,或者說為“徵收拆遷”,但其實“拆遷”與“徵收”是完全不同的。
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釋出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的是“房屋徵收”。那麼從拆遷到徵收意味著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徵收是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強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公權力行為;而房屋拆遷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遷”意指將建築物所有者搬遷至別處重新安置。
實際上,“徵收”與“拆遷”相比較,主要區別在於徵收必須是居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帶有強制性,且只能由政府進行,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拆遷。
其次,國務院199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所以使用“房屋拆遷”詞語,是因為當時的形勢需要,但存在大量弊端。
一是拆遷與徵收的混同;二是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的混同;三是公權力行為與私法行為的混同。
實踐中,隨處可見的房屋拆遷實際上是對“徵收”原本之意的扭曲和異化:
一是建設單位(開發商)參與拆遷,而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暴力拆遷惡性事件層出不窮;
二是地方上出現的大量非公益建設專案拆遷,隨意性大,在實質上嚴重損害了被徵收人利益。
而2011年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成功在立法層面首次對何為“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並且明確規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進行徵收,更不得強拆房屋。
不過雖然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已經嚴格限制為政府作為唯一主體以公共利益為依據進行房屋徵收,但也存在規定模糊的問題。
比如:2017年項城市政府在進行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實行六不賠償原則、對城市周邊的村莊房屋進行拆遷,拆掉了十幾個行政村,二十多個自然村,多數村民在未與政府簽訂拆遷協議,未獲得賠償款的情況下,政府按照違法建設,對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強拆,致使村民流離失所,生活陷入困境。這是典型的政府違法徵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7條第5項“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被濫用,成為“萬能條款”。
在在明律師實踐中,發現很多危房改造、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的案例中,拆遷方不管此次徵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與低成本。
並且很多房屋明明還很新,卻被劃為棚戶區改造,這在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同時,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更有甚者,打著“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等偽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儲備商業開發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