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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也2020

    是什麼就是什麼?調查清楚動機,如果是以強姦為目的,那就是強姦未遂犯罪。如果是以玩笑為目的,那就是失當傷害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確實不好做出判罰,畢竟法庭以證據來判定!

  • 2 # 尚法布衣

    女子吃飯時若被男友下迷藥,繼而發生性關係,如果女子及時發現被下迷藥而拒絕與男友發生性關係,男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男友則構成強姦罪。因為下迷藥也是一種強制手段,與暴力、脅迫手段一樣,都是違背女性意志,侵犯女性性權利的行為,同樣構成強姦罪。如果女子發現被下迷藥而未拒絕男友與自己發生性關係,事後再追究男友責任,因發生性關係並未違背女子意志,男友則不構成犯罪。

  • 3 # 提璇

    那位下藥害人的男子確實有罪,怎麼判罪也確實是個問題。儘管如此,我還是覺得他必須得受到一定的懲罰,女子不接受道歉是對的。

    如果女子接受了,那以後說不定這樣的事情會被無數次模仿。本來如今的女性就面臨著嚴重的安全問題,要是這個在被不斷模仿、複製,那以後女性還怎麼步入社會。

    所以,懲罰必須有。

  • 4 # 皇家師爺

    其實,現實中,這類事情已非常的多了……恐怖吧?

    2019年10月25日,受害人周某在男友的陪同下來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稱:10月24日晚,她去朋友曹某家中吃飯,在醉酒狀態意識不清時,被曹某的乾哥哥楊某強姦了。警方透過縝密偵查,在曹某發給嫌疑人楊某一段現場的小影片中,發現小周是服用了催情迷藥入睡後遭遇性侵。

    這款聽話水麻醉藥物是一種無色無味,且易融於水的液體,吃了之後會出現神志不清、意識薄弱,讓幹嘛就幹嘛。還帶有催情效果的作用……

    但如果說到定罪坐牢,確實還真是有點難。

    (1)如果下的是毒藥,人吃了會死亡,那麼,有影片作證,可考慮故意殺人未遂。

    (2)如果僅僅是迷藥,人吃了只是失去知覺,那麼,要定罪坐牢,說什麼罪名好呢?

    令人失去知覺後,其目的有很多種。如偷盜、搶劫、強姦……但正所謂捉賊拿贓,沒發生如此效果,是難以定罪的。

    但如果有了後果,如上面的案例,是可判決強姦的。

    還是小心為上吧。

  • 5 # 拍磚引玉

    根據案例的描述,該男子僅僅是想透過道歉就想平息眾怒,未免想的過於簡單了。其行為有可能觸犯了《刑法》,涉嫌犯罪。結合案例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一是,受理報案的公安機關可能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對報警人或者說受害人進行詢問,製作相關陳述材料,反映其與嫌疑人相識過程、案發當天的有關細節、案發後嫌疑人與其交流內容等關鍵環節。

    2、對相關證人(案例中的服務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製作證人證言。反映案件發生的過程、關鍵環節等。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辨認。

    3、調取案發當天現場的監控影片,從中發現關鍵證據。

    4、如果案發當天的水杯及水樣保留了下來,將提取相關物證,之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痕跡物證比對及毒物鑑定。

    6、調取嫌疑人有關藥物的購買憑證,對剩餘藥物進行搜查、調取,並做相關鑑定。

    7、對嫌疑人進行訊問。

    二是,案件下一步可能的走向。公安機關在開展上述工作後,如果認為有犯罪行為發生會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先予以立案,進一步的話會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可能性較大。

    那麼,嫌疑人可能涉嫌什麼罪名呢?根據案例描述及相關證據證實,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涉嫌強姦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具體罪名解釋可以參考《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在此贅述)至於犯罪嫌疑人未能得逞,是因為服務人員發現可疑後採取了有效措施才予以避免,並不是嫌疑人“良心發現”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所以只能認定未遂情節,並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三是,題幹中說“律師認為下藥事實很難讓對方坐牢”,也就是說對嫌疑人犯罪行為的認定有困難。我沒有看到相關律師列舉了什麼充分理由,無非是對法律條文的機械照搬、咬文嚼字。審理案件必須依據法律、但也要將法律條文與案件實際相結合,這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威力!就目前情況來看,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或者作案動機已經很清晰(對受害人垂涎已久,明知所謂藥物的藥性),並實施了相關行為(準備藥物、約事主見面、趁事主不備下藥),至於其所期望的結果不言而喻(是個成年人都明白,而且該人向來的人品如何也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只不過有正義勇敢的人伸出援手,嫌疑人才未能得逞,使女事主避免了可能的傷害。我覺得,綜合案件的來龍去脈、證據材料,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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