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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南亞旅遊見聞

    這個問題涉及多個方面,解答如下。

    首先,我不確定你是房東還是租客?或者兩者都不是?

    現在分別從兩者的角度來看問題。

    假如你是房東,你出租房屋給他人,那麼首先你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物權人,你對房屋具有主宰權利,出租給他人使用也是主宰權利的內容之一,因此,你的權利高於承租人,你具有行使出租或者終止出租的權利,具有變動房屋非關鍵因素的權利,例如進行裝修、變更室內佈局等。作為房屋主人,你所擁有的這些權利屬於當然權利,無需取得他人許可。

    將房屋租借給他人使用,是權利的部分出讓,也就是將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轉讓的行為,關於出讓房屋使用權之後,他人是否可對房屋進行某種程度的變更,從法律層面來看,需要雙方在租賃協調中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是否存在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如果沒有第三者證實,在司法活動中無法印證),如果既沒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沒有可證實的口頭協議,那麼將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來看待。

    現在從租客的角度來講講。

    承租人透過有償或免費的方式,從房屋所有權人處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就獲得了對該房屋的有限佔有權利,最明顯的就是獲得了房屋空間佔有使用的權利,這種權利並不因為是否付費而有所區別(即使房子的主人免費給他人使用,性質也是一樣的)。更換門鎖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更加安全,或者為了進一步保護自己的隱私(原鎖可能房東有鑰匙,具有進入的可能性,如果曾經出租給別人,前租客也可能有鑰匙,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如果房東與租客之間雙方沒有約定不得更換門鎖,那麼租客更換門鎖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從房東的知情權角度來看,更換門鎖後告訴房東一聲,可能顯得人性化一點,更加符合人之常情。

    只要不損壞房屋結構,不破壞重要裝修或房屋重要特徵,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客為了使自己獲得的使用權變得更加符合自己的需要,進行某種程度上的改變是允許的,尤其是為了增加安全性所做的變化。

    這裡說個題外話,也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很多房東把房子出租給他人後,經常不打招呼隨意進出已經租出去的房子,他們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是房子的主人,可以隨意進出,這個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把房子租給別人了,就相當於把房子的使用權轉讓給別人了,房子的所有權雖然還是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房子的使用權已經是別人的了,這個時候需要獲得租客的同意才能進入,否則就會引起租客的極度反感,更重要的是已經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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