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監會開出第1號罰單,處罰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熊模昌205萬罰款、以及處罰配資客吳國榮185萬罰款。二人合謀利用196個賬戶操縱華平股份,結果沒有牟利,還虧損了3.24億元,同時配資客吳國榮還被給予警告,3年證券市場禁入。
其實從違規情節上來看,性質還是相當惡劣的。但是因為其違規行為發生在2020年3月新證券法實施之前,所以處罰還必須依照原證券法規定進行處罰,相對來說處罰的金額還是比較輕的。如果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法的刑法修訂案十一的新解釋,那麼這兩人除了會被鉅額罰款之外,可能還有牢獄之災。
吳國榮受到熊模昌之託,利用熊某提供的1.72億元資金和自己的4倍的配資資金,使用196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對敲,想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但是結果比較悲劇,非但沒有盈利,反而還虧損了3.23億元。
同時,熊模昌是華平股份的第二大股東,為了打新股牟利,還進行了違規減持的操作。
如果按照新證券法和2020年12月公佈的最高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這二人的行為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明確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同時針對非法配資行為,也是涉嫌犯罪的。新《證券法》第120條規定: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營業務。未經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未取得相應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從事場外配資活動的,構成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配資活動在2015年之後就是非法活動,所以吳國榮涉嫌非法經營罪,證監會可以向公安機關會商,由公安機關繼續辦理其非法經營刑事犯罪的後續。
其實不應該因為其最終產生鉅額虧損而降低處罰,而是應該視其情節是否嚴重來給予相應的處罰。上市公司股東在上市前都受過相關的培訓,他們是知道哪些是違規違法行為的,所以知法犯法還是要從重處罰更好。
2021年證監會開出第1號罰單,處罰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熊模昌205萬罰款、以及處罰配資客吳國榮185萬罰款。二人合謀利用196個賬戶操縱華平股份,結果沒有牟利,還虧損了3.24億元,同時配資客吳國榮還被給予警告,3年證券市場禁入。
其實從違規情節上來看,性質還是相當惡劣的。但是因為其違規行為發生在2020年3月新證券法實施之前,所以處罰還必須依照原證券法規定進行處罰,相對來說處罰的金額還是比較輕的。如果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法的刑法修訂案十一的新解釋,那麼這兩人除了會被鉅額罰款之外,可能還有牢獄之災。
吳國榮受到熊模昌之託,利用熊某提供的1.72億元資金和自己的4倍的配資資金,使用196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對敲,想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但是結果比較悲劇,非但沒有盈利,反而還虧損了3.23億元。
同時,熊模昌是華平股份的第二大股東,為了打新股牟利,還進行了違規減持的操作。
如果按照新證券法和2020年12月公佈的最高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這二人的行為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明確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同時針對非法配資行為,也是涉嫌犯罪的。新《證券法》第120條規定: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營業務。未經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未取得相應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從事場外配資活動的,構成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配資活動在2015年之後就是非法活動,所以吳國榮涉嫌非法經營罪,證監會可以向公安機關會商,由公安機關繼續辦理其非法經營刑事犯罪的後續。
其實不應該因為其最終產生鉅額虧損而降低處罰,而是應該視其情節是否嚴重來給予相應的處罰。上市公司股東在上市前都受過相關的培訓,他們是知道哪些是違規違法行為的,所以知法犯法還是要從重處罰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