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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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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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日講法法定繼承的限制條件
1.無有效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
2.《繼承法》第10條說明了,應當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才能繼承。
《民法典》擴大單位繼承的內容,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納入了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範圍《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帶回繼承。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由於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其繼承,自然應當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例如:甲沒有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都已過世,只有侄子和外甥照料年邁的甲,甲過世後,他的侄子和外甥就可以代替他的兄弟姐妹繼承遺產。
總結現如今實施的《繼承法》,對於代位繼承只規定了當父親母親去世後,孫子女、外孫子 繼承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遺產,《民法典》新增的內容完善了代位繼承製度,有利於實現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終,使得親情關係更加和睦,弘揚了中華傳統文化孝老愛親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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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小法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除此之外,在繼承中還會出現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情況,還要具體分析。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佈實施的《民法典》,關於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範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以上關於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裡有兩個前提條件:
喪偶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