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將在石家莊、保定、廊坊市正式實施公安部支援地方創新改革發展的七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簡稱“七項政策”)及解讀。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華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向公安部推薦方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這樣就在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上賦予了我省一定自主權,我省可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河北省情和實際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並由省人社廳推薦即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更加有利於我省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任職類外籍人員4年內需在華累計居留3年以上,新政策規定為4年內每年在華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6個月,這樣就縮短了對外籍人員在華居留時限的要求。同時,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人均水平倍數規定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和納稅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賦予了我省一定自主權,特別是首次把個人收入、繳稅等要素作為人才的一種界定標準,把市場化認定人才的概念引入到出入境政策中,即市場化人才也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這樣就放寬了在華永久居留申請範圍。
我省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的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參照國家確定的《外華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的外國高階人才平均工資收入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省統計局釋出的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的6倍確定,納稅標準根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按年度工資性年收入確定。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籍華人在華工作單位須為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等4類企業和重點高等院校、七類科研機構等,並須在上述單位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階職稱以上人員才可申請永久居留,新政策取消了工作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的限制。同時,以往政策要求外籍華人在企業工作滿4年且在華居住時間累計不少於3年,新政策放寬了對其居住時限的要求。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外籍華人上述事由只可辦理1年以內的普通簽證和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新政策放寬了在石保廊的外籍華人上述事由的簽證和居留許可期限。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國留學生畢業後須按期離境,如來華工作須先申請就業許可並辦理工作簽證方可入境;新政策允許外國留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書直接申請居留許可,為外國留學生在石保廊創新創業和我省吸引在華外籍優秀高校畢業生的智力資源提供了政策支援。同時,新政策突破了以往不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來中國實習的限制,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受邀到石保廊企業實習,並可在口岸或入境後申請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註“實習”)進行實習活動,為石保廊企業與境外高校外國學生的交流互動提供了便利。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只針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方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工作類居留許可;新政策擴大了長期居留許可的簽發範圍,即對在石保廊工作的外華人,根據其居留時間和居留表現視情簽發長期居留許可。
解讀:新政策增加了有關外籍人員辦理Z字(工作)簽證業務的受理渠道即口岸簽證機關,簡化了有關外籍人員來冀工作的簽證辦理手續,靈活務實的政策為來冀就業人員申請簽證入境提供了更大便利。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將在石家莊、保定、廊坊市正式實施公安部支援地方創新改革發展的七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簡稱“七項政策”)及解讀。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華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向公安部推薦方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這樣就在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上賦予了我省一定自主權,我省可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河北省情和實際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並由省人社廳推薦即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更加有利於我省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任職類外籍人員4年內需在華累計居留3年以上,新政策規定為4年內每年在華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6個月,這樣就縮短了對外籍人員在華居留時限的要求。同時,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人均水平倍數規定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和納稅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賦予了我省一定自主權,特別是首次把個人收入、繳稅等要素作為人才的一種界定標準,把市場化認定人才的概念引入到出入境政策中,即市場化人才也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這樣就放寬了在華永久居留申請範圍。
我省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的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參照國家確定的《外華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的外國高階人才平均工資收入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省統計局釋出的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的6倍確定,納稅標準根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按年度工資性年收入確定。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籍華人在華工作單位須為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等4類企業和重點高等院校、七類科研機構等,並須在上述單位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階職稱以上人員才可申請永久居留,新政策取消了工作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的限制。同時,以往政策要求外籍華人在企業工作滿4年且在華居住時間累計不少於3年,新政策放寬了對其居住時限的要求。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外籍華人上述事由只可辦理1年以內的普通簽證和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新政策放寬了在石保廊的外籍華人上述事由的簽證和居留許可期限。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國留學生畢業後須按期離境,如來華工作須先申請就業許可並辦理工作簽證方可入境;新政策允許外國留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書直接申請居留許可,為外國留學生在石保廊創新創業和我省吸引在華外籍優秀高校畢業生的智力資源提供了政策支援。同時,新政策突破了以往不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來中國實習的限制,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受邀到石保廊企業實習,並可在口岸或入境後申請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註“實習”)進行實習活動,為石保廊企業與境外高校外國學生的交流互動提供了便利。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只針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方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工作類居留許可;新政策擴大了長期居留許可的簽發範圍,即對在石保廊工作的外華人,根據其居留時間和居留表現視情簽發長期居留許可。
解讀:新政策增加了有關外籍人員辦理Z字(工作)簽證業務的受理渠道即口岸簽證機關,簡化了有關外籍人員來冀工作的簽證辦理手續,靈活務實的政策為來冀就業人員申請簽證入境提供了更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