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性腫瘤(白血病)門診放(化)療;
2、尿毒症門疹透析、臟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
3、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者);
4、高血壓III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者);
5、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顫、冠心病、心肌病(原發性);
6、肺源性心臟病、阻塞性肺氣腫、結核病、哮喘;
7、消化性潰瘍、肝硬化;
8、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症、慢性腎功能衰竭;
9、類風溼病;
10、再生障礙性貧血、白細胞減少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11、甲亢性心臟病、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皮質醇增多症、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原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
12、系統性紅斑狼瘡、系統性硬化症;
13、多發性硬化、震顫麻痺、運動神經元病;
14、精神分裂症;
15、慢性症毒性肝炎。
擴充套件資料
城鄉居民重症慢性病由參保居民本人或委託親屬向醫保中心申請。不參加體檢的重症慢性病病種由個人隨時申報,次月 5 號領取有關享受待遇憑證。
參加體檢的重症慢性病病種由個人於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向醫保中心申報,醫保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城鄉居民重症慢性病體檢鑑定工作。參保人員需攜帶身份證、體檢費,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參保人員應空腹應檢。
醫保中心將鑑定符合標準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新申報辦理的《重症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個人領取需攜帶本人身份證。
城鄉居民門診重症慢性症自發放《重症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次月起享受 12 個月,當年不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或變更參保地的重症慢性病城鄉居民,享受重症慢性病的待遇自行終止,再次參保需要重新申報。
1、惡性腫瘤(白血病)門診放(化)療;
2、尿毒症門疹透析、臟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
3、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者);
4、高血壓III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者);
5、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顫、冠心病、心肌病(原發性);
6、肺源性心臟病、阻塞性肺氣腫、結核病、哮喘;
7、消化性潰瘍、肝硬化;
8、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症、慢性腎功能衰竭;
9、類風溼病;
10、再生障礙性貧血、白細胞減少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11、甲亢性心臟病、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皮質醇增多症、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原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
12、系統性紅斑狼瘡、系統性硬化症;
13、多發性硬化、震顫麻痺、運動神經元病;
14、精神分裂症;
15、慢性症毒性肝炎。
擴充套件資料
城鄉居民重症慢性病由參保居民本人或委託親屬向醫保中心申請。不參加體檢的重症慢性病病種由個人隨時申報,次月 5 號領取有關享受待遇憑證。
參加體檢的重症慢性病病種由個人於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向醫保中心申報,醫保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城鄉居民重症慢性病體檢鑑定工作。參保人員需攜帶身份證、體檢費,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參保人員應空腹應檢。
醫保中心將鑑定符合標準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新申報辦理的《重症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個人領取需攜帶本人身份證。
城鄉居民門診重症慢性症自發放《重症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次月起享受 12 個月,當年不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或變更參保地的重症慢性病城鄉居民,享受重症慢性病的待遇自行終止,再次參保需要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