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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福牛普法

    司法公正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彰顯的社會核心價值理念和昭示人民向真向善向美的行為具有極強的指引和評判作用。

    首先,在公共場所吸菸顯然是違法的,法律也是對該行為也是否定評價,大部分群主也是反感的。

    其次,對於在公共場所吸菸者,敢於勸煙的,是好漢,有擔當敢作為,是值得鼓勵和讚揚的。法律上對此是正面肯定評價。

    再次,吸菸者死亡與勸煙者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既然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情理上,勸煙者都不應該承擔責任。

  • 2 # 平淡人生一帆順

    事件發生在鄭州,六十九歲段老頭,電梯間裡把煙抽,一副神仙樣派頭。當時正好來楊某,互為鄰居同本樓,職業醫院醫生做,所以健康最講究。

    看見段某煙在手,楊某善意開了口,指出這是公共地,規章制度得遵守,不要製造二手菸,難改可以別處抽。

    此舉本來沒有錯,段某應該把煙丟。誰知電梯到一樓,段某沒有出門走,跟著楊到負一樓,從上至下把人糾,口口聲聲己沒錯,管得太寬礙自由。

    楊某始終心態好,任由段某一人吼,表示要去物業斷,兩人乘梯返一樓,來到本區物業處,段某激動舞手腳,惹得心臟病突發,一命嗚乎閻羅收。

    段某老婆現場走,全部怪罪楊某某。一紙訴狀法院送,索賠四十萬元收。一審法院經審理,判處楊某把錢摳,金額一萬五仟塊,一粒胡椒氣一口。

    段某老婆不知足,以為自己理很牛,不服判決又上訴,四十萬元必須有。二審法院謹慎審,調來監控仔細瞅。發現醫生楊某某,從頭到尾心態優,一句惡語也沒吐,肢體接觸更沒有,全是段某自己怒,要求賠償缺理由。

    事實證據全確鑿,二審法院判決修,一審裁定錯誤有,楊某賠償缺理由,依律撤銷不作數,一分錢也不用摳。駁回原告之請求,一切後果自己受。

    公共場所把煙抽,好心勸你又逞牛,知錯不改爭高下,氣死自己老命丟。其妻以為人一走,賠償可以煎點油,尤其一審判處有,更感希望在前頭。可是萬萬沒想到,二審法院秉公做,丁是丁來卯是卯,依法判定有理由。其妻落得一分冇,這才懊惱垂下頭:早知今日分沒有,不如當初萬五收。她的心裡更清楚,一審法院人道留,只怪自己不知足,最後自己栽跟頭。

    (文原創。圖片來自網路,侵權聯刪)

  • 3 # 歪嘴小個子

    加判:死者應賠償醫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八萬元。

    有來有去,禮尚往來。誣害人不成也須付出代價,這才算公平。

  • 4 # 法律新視點

    一審法官本身就不知道引起關係不一定是法律的因果關係。勸他人不吸菸,是正當行為,與死亡可能有引起關係,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理由是,勸煙引起他人死亡通常情形下不會發生。

  • 5 # 瑣事漫談

    這是個積極的判法,將對社會認知產生重大積極的影響!

    5月2日清晨,對於楊歡和段勇註定是個不平凡的一天。電梯勸煙猝死案,讓他倆走進大眾視野。個人抽菸影響他人健康應否勸阻,及其過程中的其它意外要不要賠償?公眾利益維護與情成為熱議的焦點,法給出了最終答案。

    清晨,住在24層的段勇,69歲,手裡夾著一根點燃的煙進入電梯,下到14層時,遇上39歲的楊歡。狹小的空間滿是煙味。據監控顯示,楊歡進電梯時,段勇馬上把夾著煙的右手背到身後,並往後退了兩步。是否在電梯吸菸,倆人起了爭執。“這裡是公共場所,不讓抽菸,你還是把煙掐了吧。”段勇沒吭聲。“你吸菸的話,等於別人吸了二手菸。”段勇不高興,嫌他管得寬。倆人一言一語爭辯起來,從電梯一直到物業門口。據監控顯示,9點45分爭吵結束,9點50分左右,段勇心臟病發作,不治身亡。律師介紹,“老人出門時好好的,跟一個人吵架了,又不是過了倆小時,過了一兩天才發病,吵著吵著老人激動了,那中間也就幾分鐘,馬上犯心臟病,從常識判斷也知道,這個關聯性太強了。”

    楊歡甚至下跪。段勇家屬依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0餘萬元。

    “我壓力挺大,面對家屬,面對官司,遇見這種事,比中彩票還難,我不知道他有心臟病,我要知道他有心臟病,我一句話也不會說,不吭聲忍著就完了唄。”

    9月4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老人在電梯內抽菸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老人猝死,這個結果是楊歡未能預料到的,楊歡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絡,法院酌定楊歡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段家屬無法接受繼續上訴。二審終審駁回其訴訟請求。據瞭解,“小區電梯裡,兩處禁菸標誌醒目地貼在那裡,這個事之前,這兩處標誌就一直有。”兩家一棟樓鄰居,垂直距離不超過40米,以前從未謀面,段家是租戶,搬來才不久。猝死案讓他們交鋒,然而終審判決給整個事件蓋棺定論。法律還原了真像,堅持了正義,還楊歡以清白,還公共利益維護者以清白,值得慶幸!

  • 6 # 張風格律師

    鄭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可以說是一個明智的判決。

    首先從責任劃分來講,判決認定勸業者無責任,這是尊重事實的一個態度。吸菸者的死亡與勸煙者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這是本案最根本的事實依據。離開了這個事實依據所作出的判決都是違背良心的。一審判決雖然認定是勸煙者沒有責任,但還是判決勸煙者給死者一定的補償,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給死者一定的補償,只是辦案人自己的一種想法,辦案人將自己的意願用代表國家意志的判決書體現出來並賦予強制執行力,就等於說自己的意思代表了法律。也就是老百姓說的我說了算,我就是法律。一審判決是對法律的褻瀆。

    其次,鄭州中院的判決極大地弘揚了社會正氣。

    勸煙者的行為本身就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是應當給予支援和鼓勵,只有這樣才能弘揚社會正氣,打擊社會不良風氣。一審判決卻無視這一點,說明辦案人本身就沒有正義感,沒有社會責任感。

    作為代表法律的法官,不僅應當尊重基本的事實尊重法律,還應當心存正義,肩負社會責任。且不可把自己的意願當做法律。

  • 7 # 沙漠舟

    無罪也許要承擔民事責任!無責任應該是是所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都沒有!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不代表法律!我文化知識淺薄。別見笑哦!

  • 8 # ym1944335

    勸說別人不要在電梯裡吸菸,既是維護正確理念,保護環境,倡導文明的行為,也是一個公民履行職責和義務的責任,無論吸菸人發生什麼意外,勸煙人都無任何責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上官”姓氏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