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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事件】

    2017年5月1日,郭良(化名)因想開一家餐館,找到劉文(化名),表示欲承租其位於大興區的某地下一層,雙方商定年租金24萬,郭良當即向劉文轉賬2萬作為定金,劉文手寫了一張收據,同時約定5月8日雙方正式簽訂合同。

    郭良隨後去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證書,期間發現該房屋因沒有消防通道,無法辦理餐廳的營業執照和食品安全許可證。

    5月8日當天,郭良和劉文如約溝通此事,劉文將自己起草的合同拿給郭良簽字,郭良看後認為一些條款排除了自己的權利,過分增加了義務,且該房屋無法經營餐廳,故跟劉文協商退款事宜,劉文表示若郭良不籤合同,則不退定金,郭良決定訴至法院。

    【分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法條本身來看,郭良不同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是“違約方”,但事實是,該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郭良承租該房屋不能合法經營餐廳,即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而劉文明知此事,依然出租,本身就存在過錯,理應退還定金。只是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即要求劉文雙倍返還定金,還需根據具體案件細節及證據情況,由法官作出判決。

    另外,合同的簽訂應本著公平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像劉文這種直接出示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或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 2 # 山埜居士

    定金是合同履約保證金,一旦違約,該部分將做違約責任處理,定金不予退還~~但必須注意一點,定金本金不高於總額的30%,若超出部分,應當視為約定無效,超出30%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 3 # 豐登街

    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其擔保作用是透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由於它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違約定金來說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適用定金應針對根本違約的情況。

    如果一方只有輕微違約就適用定金罰則,比如遲延幾天交貨,則有悖於公平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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