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獻程式如下;
一、 年滿十八週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活體器官,捐獻前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捐獻人捐獻活體器官,應當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願意死亡後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只有同意捐獻的口頭意思表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二)沒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三)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親屬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四)沒有任何近親屬的,有其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二、 捐獻人可以將捐獻的活體器官指定移植給近親屬。
三、 捐獻人可以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 捐獻人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須向所在地地方紅十字會登記。設區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省紅十字會。地方紅十字會可以委託醫療機構進行登記,醫療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所委託的紅十字會。
四、 捐獻登記需要填寫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捐獻的器官名稱等事項。 捐獻人登記後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登記機構、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登記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洩露。
五、 省紅十字會建立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省紅十字會可以為資訊庫的建設和管理籌集資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六 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應當由二名以上醫師確認捐獻人死亡後方可進行。 確認捐獻人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該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術。 捐獻人遺體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或者經鑑定認為需要繼續查驗的,不得摘取遺體的器官。
七、 醫師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後,應當對摘取部位予以妥善處理。 醫療機構摘取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的器官後,應當按醫療技術的要求及時移送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並由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於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備案。
八、 需要接受非近親屬捐獻的器官移植的個人,應當持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向省紅十字會或者透過醫療機構向省紅十字會申請。 省紅十字會應當按申請人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並將申請內容載入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未經申請人的書面要求,不得對登記內容進行刪減、更改。
九、 捐獻的器官用於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紅十字會按照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中申請登記的時間順序確定移植接受人。 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的,其本人及近親屬在接受其他人捐獻的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權。二人以上享有優先權的,由省紅十字會根據申請登記的時間確定順序。 實施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根據醫學技術和捐獻器官的相關指標認為該接受人不適合移植的,由省紅十字會確定後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獻器官可能喪失利用價值的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可以先行移植,並在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書面報告。
十、 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調閱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的有關資料,對移植排序情況進行監督。有關當事人對排序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並於接到投訴後十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
器官捐獻程式如下;
一、 年滿十八週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活體器官,捐獻前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捐獻人捐獻活體器官,應當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願意死亡後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只有同意捐獻的口頭意思表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二)沒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三)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親屬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四)沒有任何近親屬的,有其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二、 捐獻人可以將捐獻的活體器官指定移植給近親屬。
三、 捐獻人可以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 捐獻人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須向所在地地方紅十字會登記。設區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省紅十字會。地方紅十字會可以委託醫療機構進行登記,醫療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所委託的紅十字會。
四、 捐獻登記需要填寫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捐獻的器官名稱等事項。 捐獻人登記後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登記機構、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登記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洩露。
五、 省紅十字會建立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省紅十字會可以為資訊庫的建設和管理籌集資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六 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應當由二名以上醫師確認捐獻人死亡後方可進行。 確認捐獻人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該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術。 捐獻人遺體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或者經鑑定認為需要繼續查驗的,不得摘取遺體的器官。
七、 醫師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後,應當對摘取部位予以妥善處理。 醫療機構摘取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的器官後,應當按醫療技術的要求及時移送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並由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於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備案。
八、 需要接受非近親屬捐獻的器官移植的個人,應當持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向省紅十字會或者透過醫療機構向省紅十字會申請。 省紅十字會應當按申請人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並將申請內容載入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未經申請人的書面要求,不得對登記內容進行刪減、更改。
九、 捐獻的器官用於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紅十字會按照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中申請登記的時間順序確定移植接受人。 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的,其本人及近親屬在接受其他人捐獻的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權。二人以上享有優先權的,由省紅十字會根據申請登記的時間確定順序。 實施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根據醫學技術和捐獻器官的相關指標認為該接受人不適合移植的,由省紅十字會確定後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獻器官可能喪失利用價值的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可以先行移植,並在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書面報告。
十、 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調閱捐獻與移植器官資訊庫的有關資料,對移植排序情況進行監督。有關當事人對排序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並於接到投訴後十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