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兩院分別為參議院和眾議院。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國會享有立法權。按照國會參議院歷史學家裡奇(Donald Ritchie)的說法,"國會"這個機構並不存在。裡奇說:"首先我們要說明的是並不存在一個叫做國會的機構。國會是由兩個獨立的機構,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組成的。任何法律都要由兩院透過,兩院透過的文字必須一模一樣才能送交總統簽字。國會意味著兩院以及國會議員們的協調行動。" 【美國兩院比較】 1.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 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2.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3.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4.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透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5.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透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透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曆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美國國會兩院分別為參議院和眾議院。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國會享有立法權。按照國會參議院歷史學家裡奇(Donald Ritchie)的說法,"國會"這個機構並不存在。裡奇說:"首先我們要說明的是並不存在一個叫做國會的機構。國會是由兩個獨立的機構,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組成的。任何法律都要由兩院透過,兩院透過的文字必須一模一樣才能送交總統簽字。國會意味著兩院以及國會議員們的協調行動。" 【美國兩院比較】 1.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 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2.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3.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4.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透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5.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透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透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曆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