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與裁定書的區分不是哪個更嚴重。判決書一般解決的是實體問題;而裁定書解決的一般是程式問題;二者的裁決事項並不一致,不能判斷哪個更嚴重。一般對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上訴,但裁定只有部分才能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判決書與裁定書的區分不是哪個更嚴重。判決書一般解決的是實體問題;而裁定書解決的一般是程式問題;二者的裁決事項並不一致,不能判斷哪個更嚴重。一般對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上訴,但裁定只有部分才能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