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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研習社

    答案是否定的。

    圖1.元代蒙古人

    首先,元朝的時候,就沒有“四等人制”這個東西,因為在現存的元代史料裡(比如由元代文牘彙編而成的《元典章》),從未發現關於“四等人制”的記載,這說明四等人的劃分在元朝沒有被制度化。 那麼,元朝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有沒有四等人的劃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眾所周知,我們如今所熟悉的元代四等人指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其中,色目人即“各色名目之人”,是對西北少數民族和中亞、西亞人的統稱。問題就出在這兒。在元代遺留下來的蒙古語史料中,我們所說的蒙古人、漢人、和南人都可以找到對應的蒙古語詞彙(“蒙古人”對應“達達”,“漢人”對應“漢兒”,“南人”對應“蠻子”),但是,卻找不到能夠包含“色目人”含義的詞彙,而在同時代用大量篇幅記載蒙古帝國的波斯文名著《史集》中,也沒有與“色目人”對應的詞彙。這說明在元朝時候的蒙古語和波斯語中,並沒有一個用來統稱西北少數民族和中亞、西亞人的詞語,也就是說,如今意義上的“色目人”在元朝並不存在。 那元朝的漢文史料中有沒有關於色目人的記載呢?答案是肯定的。只不過,元朝“色目人”的含義與如今大相徑庭。據《元典章》記載,元朝的色目人是除漢人、南人和高麗人以外的所有人種的統稱,也就是如今意義上的色目人再加上蒙古人。

    圖2.元代《至正金陵新志》記載的戶籍劃分中體現的“色目人”之含義

    由於色目人的古今含義不同,元代分四等人的說法也就不攻自破了。其實,如今所說的四等人是清末民初的史學家屠寄提出來的,最早記載在他所著的《蒙兀兒史記》中,然而,他的這種說法並沒有史料支援。後來,這種說法迎合了“恢復中華”的時代潮流,也就在清末民初的社會上流傳開來,再後來,“四等人”又被錢穆老先生引進《國史大綱》裡,從此便成為元朝歷史中非常重要的內容。

  • 2 # 大連熱心市民

    正史中沒記載不代表就不存在。

    相比正史而言,我更願意相信民間百姓的口口相傳。我小時候,身邊長者就跟我講述過類似元朝,種族歧視相關的事例。

    比如,佔有漢人女子初夜權,八月十五殺韃子等,這些都是一輩輩口口相傳留下來的。可能這其中會有誇張的成分,但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存在。

    所以,我認為,元朝分四等人的情況是存在的。或者說民族歧視是肯定存在的。離我們更近的朝代,滿清的八旗子弟不用勞動即可衣食無憂,享受特權,這就是不平等。元朝離我們時代更遠,也更加的愚昧未開化,可想而知,會有多麼的不平等。

  • 3 # 煮酒君

    嚴格意義上來講,今天的內蒙古是滿清統治者帶過來的嫁妝。之所以這樣說,那是因為在蒙古人自己的建立的元朝時期,他們內心深處並沒有歸附中原文明。正是這點,才使得元朝時期出現了臭名昭著的“四等人制”。所謂的“四等人制”是指蒙古人採取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根據征服順序的先後將人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和南人四類,四類人群的社會地位也嚴格遵循著這樣的順序。

    從政治的角度來考量,元朝統治者之所以建立這樣一種“四等人制”的本意無非是想加強統治。當年蒙古人的崛起速度過快,依靠弓弩騎兵,人口稀少的蒙古人幾乎佔據了半個歐亞大陸。在中國,忽必烈建立起元朝之後,面臨的一個很嚴肅的問題,那就是蒙古族人口太少了,而被統治的漢人數量龐大。

    人口基數的短板可以用教育、文化來彌補,但諷刺的是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恰恰是當時大多數蒙古人的真實寫照。為了保障蒙古人的統治地位,元朝皇帝摒棄了原有的科舉取士的公平性,在政治上和科舉取士方面給予蒙古族特權,不僅如此,還在法律等諸多方面享受優待,使元朝政權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統治者手裡。另一方面“四等人制”也分化了漢人的內部團結,當時的第三等漢人與第四等南人,本質上都是漢人卻因為被人為分化而喪失了民族凝聚力。

    從文化的角度來考量,元朝統治者建立“四等人制”恰恰是要跟中原文明的“華夷之辨”作抗衡。傳統的華夏文化圈,認為中原文化是中心,周邊的文化、種族都是蠻夷。作為原先的少數民族,蒙古人在建立起龐大帝國之後,自然是不允許自己的文化被看輕。為了強調自身文化、強調統治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與“華夷之辨”相反的制度,成為了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這套制度的核心便是將蒙古人放在“統治金字塔”的頂端。最先歸附併為蒙古人做出巨大貢獻的色目理所應當的位列第二等。北方漢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權的期間,幫助其建立了各項制度,所以位列第三等。最後一等的南人,則是因為抵抗最頑強、反叛最激烈。

    從社會歷史因素來看,元朝統治者建立“四等人制”絕非偶然。作為塞北三朝的其他兩朝代——遼、金,他們在很早之前就建立了類似的民族分化制度。據《遼史》記載:“太宗兼制中國 , 官分南、北 , 以國制治契丹 , 以漢制待漢人”。契丹人為了加強燕雲地區的統治,採取了南北官制。在燕雲地區實現漢制,而在塞北關外則是保持原有的契丹統治制度。

    女真族建立金朝後,在兵權、財權上的用人順序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人”。遼金兩國採用這種民族分化制度,就是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抵禦來自其他民族對政權的衝擊,也為了建立自己作為統治民族的威信。

    從效果來看“四等人制”短期內確實加強了元朝統治者的統治,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大多由蒙古人掌控,並擁有特權,為其在全國的政權建立多了一重保障。

    但是這種不公平的民族等級制度,不僅在心理上對廣大人民是一種災難,而且使多數人對於元朝的統治心生厭惡,使域內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矛盾加劇,社會動盪,給元朝的統治帶來不利的影響。到了元朝末年,被蒙古人壓迫的其他民族紛紛掀起了起義的浪潮,在這農民起義的浪潮當中,元朝深陷其中難以自救,最終走向了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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