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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麻醉超人鋼鐵俠

    我們從題目上裡可以看出,是指醫院(醫生護士)誤傷而不是故意傷害患者。

    醫院如果是故意傷害患者,毫無疑問,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以判定為故意傷害罪,受到法律嚴懲。

    如果是誤傷,當然與故意傷害有天壤之別,視患者受傷害程度,也會受到不同的處罰。

    歷史上曾經發生過非常嚴重的誤傷患者的事故。

    中國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學家、文學家,戊戌變法(百日維新)領袖之一、中國近代維新派代表人物,梁啟超,因尿血癥久治不愈,在醫院做了腎臟切除手術。極其不幸的是,手術切掉的是健全的“好腎”(右腎),留下靠殘留的一隻“壞腎”(左腎)來維持供給,過了幾年,梁啟超就離開了人世。

    梁啟超沒有追究醫院的責任,是他的大度,他認為維護西醫的形象就是維護科學,維護人類文明的進步事業。

    也有藥師發錯藥,護士打錯藥,輸錯血的事故,特別是輸錯血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可導致患者死亡,這些都是責任事故,視情節嚴重認定為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當事人在行政、晉升、經濟等方面受到處罰,嚴重的會弔銷執業證甚至負刑事責任。

    醫院發生誤傷患者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當事人沒有責任心,工作不認真,不嚴謹,粗心大意,馬虎,比如,切錯了患者的臟器,把”好腎”當“壞腎”切,“好肺”當“壞肺”切,發錯藥,輸錯血,等等,給患者帶來傷害。

    為避免造成這些事故,醫院在管理上都有相關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三查七對”。

    三查是指: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後查。

    七對指的是:查對床號、查對姓名、查對藥名、查對劑量、查對時間、查對濃度、查對用法。

    如果每一個醫務人員嚴格遵守“三查七對”等規章制度,是絕對不會發生誤切患者臟器等等誤傷患者的行為,遵守規章制度,責任心,是第一要務。

    當然,誤傷了患者,不管什麼原因,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是肯定的。

  • 2 # 周旭亮律師

    患者與醫院之間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醫院有義務保障患者在醫療期間安全的義務,本案侵害者系醫院工作人員,在侵害者實施侵害行為後,應有及時如實告知患者受傷情況的義務,而院方沒有履行以上義務,原告可以將作為責任主體的醫院和行為責任主體的工作人員,列為被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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