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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辛酸職場

    題主需要加強學習,提高對於文字的理解能力和思考能力了。

    第一,關於什麼是直接證據,度娘有解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第二,題主舉了三個例子,除了張玉環案,還有南京女孩李倩月被害案,廣西殺害父母的黃陳陽案,如果他們本人不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是不是也可以恢復自由?答案是:不可以。

    第三,我想說的是,題主根本就沒有真正理解直接證據的意思。只要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而題主只是簡簡單單的,把“口供”當成了唯一的直接證據。

    第四,比如,一個人在大街上殺人,難道他不親口承認就沒有直接證據了嗎?監控錄影、看見殺人過程的路人,路過車子的行車記錄儀,都可以是直接證據。

    你說的如南京女孩李倩月被害案也一樣,嫌疑人洪某不承認,依然可以有直接證據,雖然他可能不在現場,沒有參與殺害的過程,但是證據可以從殺人者的口供、通話記錄、帳目往來等來形成證據鏈條,就可以成為鐵證。

    還有廣西殺害父母的黃陳陽也是一樣,比如附近的監控,他是一家三口裡最後一個出門的人,比如他父母身上的血有沒有屬於他的,甚至是留下的生物DNA都可以是直接證據。

    總之,不要把直接證據簡單地理解成“口供是唯一的直接證據”。

  • 2 # 書香清靈

    我認為直接證據就是能證明嫌疑人殺人的最有效證據,比如警方提取到嫌疑人的手印,殺人時的指紋,及毛髮或血液等可以經過DNA檢測的證據。

    一、張玉環案

    張玉環案中警方所掌握的證據僅是發現孩子屍體附近的繩索及麻袋,以及張玉環手上的抓㾗,警方從死者屍體中發現孩子是被勒死的,但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兇人。

    從警方掌握的證據繩索及麻袋雖說與張玉環家的繩索與麻袋相似,但缺乏直接聯絡的證據,比如人的血液或面板等可以證實是他作案的人體生物證據。因此,張玉環可以矢口否認:每家都有這樣的繩子,如何斷定那條繩子是我們家的。

    至於手上的抓㾗,如果在孩子的指甲中沒有提取到張玉環的面板組織或血液,也無法斷定那些傷㾗是孩子抓傷的,所以張玉環完全可以反口說是自己擦傷或抓傷的。

    沒有人證,物證又不能直接證明他殺人,又沒有語音或影像顯示他兇人的過程,法院根據疑罪從無來判定張玉環無罪也是合理的。

    既然現在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證據證明他殺人,他自然可以提出2234萬的國家賠償,只是他確實是獅子口大開,相信最終賠償金額沒有這麼多。

    二、南京李某月案

    南京李某月被其男友騙到雲南,夥同男子的朋友將他殺害,警察既然認定他殺人,必定有直接的資料。

    如今是資訊社會,到處有監控,他們作案過程要逃過“天眼”很難。再者,他們都在南京,必定要乘坐某種交通工具到雲南,這過程會留下有效的行程記錄。

    其次,三人預謀殺人,必定會留下某些資訊記錄或通話記錄,這些也可以作為證據。當兩個犯罪嫌疑人供出同謀的李某月男友,他們就是有效的人證。

    這些都能成為李某月男友殺人的直接證據。

    三、廣西黃某陽案

    廣西黃某陽在家中殺害父母之後,跟父母相處了兩日,方才調低空調溫度逃離,直到父親的兄弟,因為家中有喪事,聯絡不到哥哥,之後到他家中才發現他們夫妻已經被人殺害。

    警方必定根據現場採集到的證據確定黃某陽為殺人兇手。現場警方可能取到哪些證據呢?其一,有可能留下黃某陽的血跡。他一人又殺害父母,兩人必定是有所預謀的,父親剛進家門,還沒有摘下口罩,便被殺害,他有可能使用的是木棒等用具,把父親敲暈或敲死。

    因此,現場必定留下作案工具,作案工具上,能夠採集到嫌疑人的手印,這些就能夠證明他是殺人兇手。

    包括嫌疑人處理父母屍體時,在父母身上所留下的一些痕跡,也可以作為直接的證據。

    另外,警方還可以根據黃某陽的行蹤來確定他是否具有作案的時間,包括黃某陽盜取了父母信用卡上的錢等等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警方既然能夠協同高棉的警方把黃某洋抓獲,必定是掌握了黃某陽一系列的行蹤,才能把他抓捕歸案。

    因此,王某陽不存在反口的可能。他跟李某月的男友一樣,再不承認自己殺人,在眾多事實證據面前,他也只能供述出犯罪事實。

    張玉環案,由於發生在27年前,當時的刑偵技術有限,能夠取得的物證十分貧乏,就給了犯罪嫌疑人反口的可能。所以才會出現第一次庭及第二次庭審完全矛盾的供詞。

    雖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由於技術的原因,總有漏網之魚,只是希望張玉環案的真正殺人兇手能夠儘快查出,給死者家屬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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