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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interl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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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日月升
為什麼庭審結束大都是擇期宣判?
一般來說,很簡單的案子可以當庭宣判,但是稍大些的一般會擇期宣判。
例如原告主張歸還借款3000元,被告無異議,證據無問題,可以當庭宣判。
但是有的案子牽扯幾十項證據,很多法律條文,社會影響也很大,那就必須慎重一些。
原因有以下幾點。
3、重大影響的案子,需要請示上級法院或本地相關部門。比如南京彭宇案,全社會都在熱議,怎麼判很棘手。
4、案子裡面的法律依據、證據、數字等需要逐筆核實。例如,是某某法地八十七條還是七十八條,是第一款還是第三款要確切無誤,幾十張車票要逐張核實,是否有計算錯誤,是否有需要剔除的,總數是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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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為什麼庭審結束大都是擇期宣判?
法院的案件要麼是當庭宣判,要麼是擇期宣判。一般來說,擇期宣判比較常見。當庭宣判的案件也有,但屬於少數,主要集中在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的案件中。
但從整體來看,其實擇期宣判更容易被當事人所接受。畢竟,按照我們法律規定,案件是需要經過合議庭評議(獨任審判的除外)後確定判決結果。一旦法官選擇當庭宣判,那對於敗訴的當事人自然是存在諸多意見。敗訴一方的當事人自然認為這個案件早就確定判決結果,早就寫好判決書,今天的庭審就是一個流程,就是一個形式,甚至是一個表演,進而認為存在暗箱操作或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官司對於當事人來說確實無小事。當事人選擇花錢又花時間精力來打官司,自然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事情,甚至是決定有的人的人生。所以我們透過擇期宣判也更加合理。法官在庭後有充分的時間來熟悉案件,有充分的時間聽取律師和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和律師也能夠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提交代理意見等等。案件出具判決,自然是越快越好,多數當事人也是希望儘快出具判決。但當庭宣判這樣對於當事人來說可能又太快,所以擇期宣判總體更合理。
合議庭都是這樣的。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成員需要就案件交換意見,最後得出結論,才下達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