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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53413550839

    職工福利費的計提比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關法規: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8〕264號文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長期以來企業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制度,被明確取消了。

    結合通則中的其他規定,意味著:

    1、企業依法為職工支付的醫療保險費,明確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

    2、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可以說,修訂後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對於企業原有的福利費餘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在會計處理上採用先提取後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於支用數的,應予衝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業(主要是部分國企)以外,絕大多數的企業仍舊執行的是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因此,新準則的規定不適用這些企業,但個人認為,對於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包括會計科目適用!),該些企業可予借鑑。(另外,該些企業最終也將執行新的準則)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釋出後,到目前為止,稅務處理方面尚未對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作出補充規定。因此,建議仍執行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的企業,繼續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相關會計處理除醫療保險費以外保持不變。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新的、明確的檔案出臺後,再按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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