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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麗麗99616526

    這個還真不瞭解,估計要查一下有關方面的資科,和諮詢專業人士吧!個人認為既然簽定了無期限合同就是否表示長期工作?來年又要籤似乎不合理?關鍵是籤無期限合同時工作了多少年?我認識一個大姐,今年三十五才生孩子,問她為什麼這麼晚,她說在某單位上班每年籤合同要十年以後就可以成為長期合同工了,單位不能再辭退意思是工作可以保證了。

  • 2 # 愛尚豁牙子

    《勞動合同法》公佈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後,在社會引起廣泛反響。

    據勞動保障部門瞭解,有不少用人單位開始重新計劃明年起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方式和期限要求,主要原因與變相規避“無固定”有關。

    “用人單位會出現這樣的行為,主要是因為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誤區。”柏瀾副處長介紹了“無固定”引發的兩大誤區:

    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的誤區。過去許多企業就在變相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員工工作滿10年就終止合同,被迫讓勞動者放棄權利。這是由於用人單位錯誤認為“無固定”就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又回來了。

    另一方面是勞動者對“無固定”也存在誤區,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進了“保險箱”,放鬆了對自己的工作要求,工作態度變得消極。這也反過來加重了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恐懼”。

    怎樣解除合同

    所有解除條件同樣適用

    “無固定”不等於“鐵飯碗”和“保險箱”,是為什麼?

    柏瀾副處長明確表示:“這是因為所有解除合同的條件,都一樣適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其他合同一樣,有三種條件:

    一是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合同,要求雙方都要自願。其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合同,則需要支付補償金。

    金額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至1年的,按1年計算;低於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一種是“辭職”,即勞動者只要在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擁有自由擇業權。

    另一種是“隨時解除合同”,這是在當用人單位發生特定情況時,例如未按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未及時支付足額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規章制度違法等。這些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仍須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一方面在勞動者有過失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沒有補償地解除合同。這些過失包括:

    1.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例如利用假學歷等,視做無效合同而被解除;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權選賠償方式

    柏瀾副處長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利挑選賠償方式,其中包括兩種:

    一是要求合同繼續履行,企業撤銷原來解除合同的決定;二是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合同,企業將支付正常終止合同時經濟補償的兩倍金額,作為賠償。

    三種期限合同含義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不得約定終止時間和條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就是說你自上班開始計算,一個月不跟你籤合同,那麼你就開始數吧,一個月後每天都是要按照雙倍工資賠付你的;

    2、試用期必須交社保;

    3、沒看懂

    4、參照第一條;

    5、找你在這個工時的證據:考勤、打卡記錄、工資條、工服、工牌、同事證明等等能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東西,證明你是他們的人即可。

    6、提前一個月和公司提出申請,你工作到什麼時候你公司必須要給你倒什麼時候的工資,不存在扣工資的事情。

  • 3 # 老頑童168666666

    符合。用工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一簽三年,最高五年,有的每年一簽,這是符合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為何要這樣做呢?它可以折優選用,一般單位技術骨幹簽約5年,合同期到期優先續約,普通員工是一年一簽,表現差用人單位就不與他續約,解除勞動合同,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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