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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霹力

    非常任理事國席位的意義對有些國家來說,可以成為謀求政治資本的平臺,例如日印德巴就非常積極的爭取非常任理事國席位。如果當選的話,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插手國際事務,介入熱點地區,在安理會發出自己國家的聲音,在國際上的影響力相對的也會更大,以後如果要入常的話還可以多一些資本。

    現實意義也是很大的,比如每次聯合國有決議需要討論,要由5個常任理事國,10個非常任理事國,進行投票表決。16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決議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透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透過。雖然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但其投票依然有一定分量,如果有7個非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使5常都同意,也是無法透過。

    現階段最想入非常任理事國可能就是日本了。日本一直想改變自身的政治地位,但又不是常任理事國,所以只能靠進入非常任理事國來參與國際事務。

  • 2 # 金弦

    主要是增強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民主”,如果國只有常任理事國,沒有非常任理事國,就會演變成了“常任理事國獨裁專斷,這樣的聯合國不能代表國際社會的“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那麼,這樣的“聯合國”就毫無意義。

  • 3 # 琺大庶吉士

    雖然現行的《聯合國憲章》規定了大會要選取十個非常任理事國,但在聯合國建立之處,“五大國的一致立場是安理會應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6個由大會選舉的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在舊金山制憲會議上,大國與中小國家圍繞安理會的許可權和構成展開了激烈爭論,特別是大國否決權與非常任理事國的數量,中小國家強烈要求增加非常任理事國的數量以制衡五大國在安理會上的巨大權力,但五大國最終還是頂住了國際壓力,沒有同意這一建議,最終只有一項建議被採納,即關於選舉非常任理事國的標準問題。

    在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上,中國代表曾建議,“應確立某種原則以保證安理會能夠足以代表國際社會。”英國也建議,在非常任理事國的選舉中應“適當考慮”國家對實現聯合國宗旨所做出的“貢獻”,但美國仍主張由大會自行選擇非常任理事國。在舊金山制憲會議上,會員國最後的妥協方案是:選舉時首先應考慮各會員國對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聯合國其他宗旨的貢獻,其次應考慮地域上的公勻分配。後續的聯合國安理會更多重視地域分配原則。

    在當時,安理會就是由11個成員國家組成。安理會當時的這種構成既可以體現代表性,可以充分代表各種利益,又要在運作上體現有效性。在這一由11個成員組成的機構中,非常任理事國只擁有微弱多數,但任何決定均需7票同意,無論是常任理事國還是非常任理事國。

    後續,發展中國家開始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擴大安理會的提案。隨著聯合國成員國數量的不斷增加,這一要求也日益緊迫且更具合理性,但是蘇聯等國一直反對擴大安理會,1963年,各國終於達成妥協,決定將非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從6個增至10個。這一修正案於1965年9月1日生效。

    綜上,非常任理事國只是安理會增大代表性的妥協方案,其採用不同原則納入選取新的非常任理事國。雖然非常任理事國權力無法比肩常任理事國,但也是中小國家在安理會權力鬥爭中的勝利果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常任理事國。

  • 4 # 建章君

    聯合國安理會的非常任理事國絕對不是來打醬油的。

    有一定實力的國家,都非常重視競選成為非常任理事國。這是在國際政治中的重大民主權力,是很重要的發聲平臺。在擔任非常任理事國期間,地區國家在面臨重大地區事務時,就得有求於該國,因此顯然這是一個有效提高本國外交地位的一大政治資源。

    這是為什麼呢?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中的作用

    聯合國安理會有15個成員國,其中5個是常任理事國,10個是非常任理事國。所謂常任就是任期永久,非常任就是任期兩年。

    我們要注意,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一項決議,要得以透過,必須保證兩個前提:

    至少獲得安理會的九票贊同;沒有常任理事國的否決票;

    正因如此,一個國家擔任非常任理事國,還是非常有意義的,其所投出的一票還是攸關安理會決議是否能透過。理論上,對於一項決議,哪怕五個常任理事國全投贊成票,其他非常任理事國有七個以上不贊成,那麼決議也是不得透過的。

    非常任理事國怎麼產生?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

    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

    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每年更換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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