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小張和小麗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的,互生好感,進一步接觸後即墜入愛河,很快雙方開始同居並談婚論嫁。2014年10月,二人在小張的老家舉辦了婚禮。2015年中,小張父母出首付,為小張在城裡買了一套兩居室,小張每月以自己的工資還1000元左右的貸款。2016年初,小麗想把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小張尤其是小張的父母不同意。房產證加名事件成了小麗與小張一家之間戰爭的導火索,連帶日常生活觀念、習慣的不同,爭吵發展成動手,矛盾已到不可調和的地步。2016年4月,小麗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與小張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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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1994年2月1日,國務院頒佈民政部第1號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87號《婚姻登記條例》開始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根據上述規定,婚姻關係的產生與建立是以登記為前提的,登記即婚姻關係成立。小張雖然和小麗舉辦的婚禮,但是二人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有人可能會說,小張與小麗是事實婚姻關係。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小張與小麗根本不符合這種情形,二人如果不補辦結婚登記的話,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小麗一直要求分割的房子,因為是小張父母出首付,小張自己還貸款,小麗並未出資,又因小張與小麗不具備法定的婚姻關係,小張於“婚後”所得的工資收入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套房子也就是小張的個人財產,小麗無權要求分割。
只辦婚禮不領證,夫妻關係未確定;依法權利無法享,法律風險應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