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本心我願

    我小時候的鄰居,我們叫奶奶,是一個裹著小腳的老太太,

    非常善良,

    一般不出去,

    走路有點顫維,

    她裹腳是因為那個時代。

  • 2 # 親親家紡家居

    現在說,90歲以上的女人大多裹腳,極少大腳的女人,這是封建社會對女性壓迫下的產物。三從四德,大門不出,二門不邁。

  • 3 # 素素56792842

    謝謝先生邀請!女子裹小腳的起源據說是:南唐李後主(公元937——978)因為喜歡宮嬪睿孃的小腳狀態,就讓她纏足做新月狀,並因此成為皇宮裡最受寵的一個女人,於是皇宮裡開始流行纏足,由於皇帝的表率作用,視小腳為美,繼而官場與民間也相繼流行。

    民間諺語說裹小腳一雙,流眼淚一缸,纏足開始的年齡,一般從4、5歲開始,耗時3、4年,到7、8歲初具模樣,纏足前以熱水燙腳,趁著腳還溫熱,將腳拇趾外的四個腳趾向腳底彎曲,緊貼腳底,並在腳下趾間塗上明礬,時間一長,腳纏得弓彎短小,使腳底凹陷,腳背隆起,腳的長度會被縮短。

    裹小腳的行為就像現代女孩子穿的少、露肚臍、臉上打玻尿酸、在臉上動刀子整個蛇精臉,一樣一樣的,不同的是裹小腳是由宮裡傳出來的,露肚臍、玻尿酸、蛇精臉是從外國傳進來的。

    有些手無縛雞之力二半吊子文人墨客,把個裹小腳賴給了程朱理學,做人都沒學會,賴儒家教化,儒家那麼教化都沒能教會做人,滿大街跑的人不人鬼不鬼,可恥的二半吊子,連個文盲都不如。

  • 4 # 外貿人Summer

    見過,那個時候以小腳為美,大腳沒人要。小腳的走路走不快,就在家待著照顧家裡就好了。我奶奶那個時候也裹了,但是沒多久就不用裹了,放開了。然後我奶奶的腳就是大腳,但是變形了,走路多一點就會疼。

  • 5 # 寧靜致遠泥河人

    裹腳究其原因不太清楚,我記事起就給奶奶冬天暖過小腳,把孃的小腳放在肚皮上俺娘還誇過我呢

    聽老人們說,這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特色美。女孩子從少年已開始,就享有痛苦慢長的歲月,小門不出大門不進,還得有細心耐心家人的督促引導,才能修成正果。象唐朝的女皇七寸小金蓮,是一種社會風氣時代潮流,是每個女孩的必修課,如現在染髮美甲美容一樣,要不然女子沒人要嫁不出去哩

  • 6 # 秦興陝西秦川興平

    我見過裹小腳的女人:我婆和姨婆,她們裹小腳是“從眾”。

    “裹小腳”在中國封建社會流傳很廣,它是封建“男權”思想的產物,是廣大婦女受委屈受壓迫受束縛的真實寫照,是一部“血淚史”。

    聽上輩老人說:在舊社會,是女孩子自小從四五歲時就開始,用“磁瓦”(打破的碗),把腳心刮破,再用裹腳布纏緊,長成了小腳“三寸金蓮”。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我還是小孩子,見到婆和姨婆,她們走路艱難困苦,總是搖搖晃晃悠悠盪盪的。

    秦興於二0二二年三月一日(農曆正月二十九)18:52

  • 7 # 書香飄逸HJR

    見過,我的奶奶和外婆都是裹著一雙三寸金蓮的小腳。要問為什麼?我說不清楚,但在書本上找到答案。我認為這是封建社會對廣大婦女的精神摧殘和支體傷害,這種野蠻行為必須廢除。

  • 8 # 伊蝶戀花

    我的祖母就是裹著小腳的。她生於1909年,過世時將近90歲。

    裹小腳是那個年代的傳統,女子生下來幾歲時就要被裹腳,俗稱“三寸金蓮”。我們現代人無法想象那個疼,就如我祖母后來也記不起幼時的疼。

    我曾給她剪指甲,那時她已年邁自己無法彎腰夠到腳趾。她的腳有三個指頭是被彎曲到腳板那面的,我曾問她疼不疼,她說當時肯定疼啊,但由不得你啊!我真慶幸是出生在現代文明社會。

  • 9 # 寧心姐的影片

    我見過裹小腳的女人,是我的外婆。

    他老人家是20後,是地主家的小姐,這是一種封建陋習,沒有真正的原因,是傳說中這樣走路優美,於是人人追捧效仿,尤其那些養尊處優的大家閨秀。

  • 10 # 奇妙書籤F9

    這是一種當時社會的一種流行吧。

    據說是當時的皇宮裡皇上的一個妃子裹了小腳,皇上特別喜歡,對他充愛有佳,為了增寵,各各妃子都紛紛招影。後來民間也慢慢的流行了纏腳。而且聽我奶奶告訴我說,當時娶媳婦,男人都不看女人長像了,光看他的腳怎樣,小還是大,以三寸金蓮為最美。大了的女人不漂亮。其實吧是對女人的一種殘忍的拭刑。

    聽媽媽說纏腳很痛的,從小纏,必須把腳上的骨頭打折,纏成一個粽子模樣,慢慢的慢慢的不變型了就好了。纏了腳的女人一般都走不遠。也就是在自己村裡走走,遠路是走不了的。

    反正我認為吧,在封建社會,他們實行都是對女人的不平等待遇。大男子主義,只是把女人當成是某男人的一個私有物品,不應該有人權。肆意妄為的殘害女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關於信用卡的小額免密支付,在沒有通知持卡人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開通新業務合理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