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庭支付6000元,比協議多出1000元。現在女方不認賬。要求我支付5000元。執行局要求我提供支付證明,和人證。我的兩個親屬能否做認證。我該怎麼證明我已經執行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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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邪不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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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若清風靜如蘭148797363
謝謝相邀:如果你離婚時,沒有在法官和書記員的面給女方支付,而是在你兩個親屬的面支付給女方的,法律規定,直系親屬的作證不比認可,再加上你離婚時、在當庭支付女方的錢是現金,女方又沒有給你開收條。種種跡象表明,你沒有充足的證據。所以,如果各方面都無法給你證明,那就算了吧,一日夫妻百日恩,5000不算多,不用絞尺腦汁的去糾結吧。做為一個男人,不要為了區區5000元,而把自己搞的心力憔悴。
哈哈,你這事太奇葩了,“當庭支付”是個法律用語,不是你在法庭那個房間裡給了錢就叫當庭支付。
當庭支付是需要法官確認記錄在案的,很多帶有強制性。
你所謂的當庭支付是在什麼情況下支付的?法官和書記員還在嗎?他們能證明嗎?估計你只是在法庭那個房間裡給了錢,而且還沒有外人在場。
你這人一點自我保護意識都沒有,你們兩個離婚都鬧上法庭了,你還那麼信任她?就沒想著讓她給打個收條?
你可以請求執行庭調看當日的法庭錄影,如果你給她錢的時候還有其他人在場,也可以請求他們為你作證。你親戚可以作證,只是效力差一些,讓他們儘量說當時給錢的細節,爭取執行庭認可。
如果這些還不行,你也可以報案。如果真如你所說,那你前妻是有訛詐嫌疑的。但願公安機關願意給你立案。你也可以先用報案嚇唬你前妻試一試,她要不是個老手估計也能讓她退縮,你應該把你用報案嚇唬她的過程錄下來,說不定有用。
實在不行那你就吃一塹長一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