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透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產檢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產檢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產檢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1、國家的產假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2、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3、北京市女職工產假合計為至少128天。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透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一、產檢假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產檢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產檢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產檢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產假1、國家的產假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2、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3、北京市女職工產假合計為至少128天。